[案例库2023-04-1-222-016]王某男诈骗案——庭前会议的示证不能代替庭审的举证、质证和认证 (程序)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19/12/27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4-1-222-016]王某男诈骗案——庭前会议的示证不能代替庭审的举证、质证和认证 

关键词:刑事 诈骗罪 庭前会议 证据展示

基本案情

2013年5月至2016年,被告人王某男利用其在承德市文物局避暑山庄及周围 寺庙文化遗产工程指挥部(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)消防项目工作组的身份,虚构  承德市文物局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诸多工程,以向他人介绍工程的名义,先后  诈骗姬某革947.9955万元、刘某飞373万元、景某春149.6万元、郭某龙116.75万元、刘某海17万元,合计金额1604.3455万元。王某男将诈骗所得全部 用于个人挥霍。

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,被告人王某男犯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 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宣判后,被告人王某男不服,提出上诉。

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,原审法院对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出示 的被告人王某男为实施诈骗行为伪造的虚假合同、中标通知书等书证,未经法 庭举证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就作为了定案的证据。对此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 院认为,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,诉讼程序违法、错误,裁定撤 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
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,认定被告人王某男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 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。宣判后,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 ,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为原判认定的 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判处罚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以诈 骗罪改判被告人王某男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为简化庭审程序、提高庭审 效率,召开了有公诉人、辩护人、被害人、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。在庭前会 议上就案件管辖、回避、公开审理、排除非法证据等事项征求了控辩双方的意 见,并组织展示了相关证据。庭前会议决定,对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出示的 被告人王某男为实施诈骗行为伪造的虚假合同、中标通知书等书证,因被告人 、辩护人均无异议,合议庭予以采信,就该部分证据不在庭审中示证、质证;对于王某男诈骗刘某海17万元的事实,因控辩双方无异议,合议庭予以确认 ,庭审中不再就该部分诈骗数额进行法庭调查;对于诈骗景某春的数额,王某 男退还姬某革11万元的事实,合议庭予以确认。原审法院对前述书证未经法庭 调查,只通过庭前会议就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。在庭前会议中以出示证 据代替了展示证据,因控辩双方没有争议,就决定该证据不在庭审中举证、质 证,混淆了庭前会议和庭审的区别,不符合《庭前会议规程》的相关规定,违 反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,应依法予以纠正。

裁判要旨

经庭前会议展示且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,仍需进行庭审举证、质证等法庭 调查程序。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 项,组织展示证据,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,但不得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。 庭前会议是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,而不是出示证据。证据未经当庭出示、辨 认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庭前会议不是法定 必备程序,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,不能因为召开了庭前会议而弱化 庭审,更不能取代庭审。对于证据裁判、未经质证不得认证、不得以庭前会议 取代庭审这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,坚决不能违反和突破,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程 序违法,甚至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发生。在刑事审判实践中,要认真贯彻落实刑 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,保 证公正司法,从而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87条

一审(原):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8)冀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 (2018年12月7日)

二审(原):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9)冀刑终82号刑事裁定(2019年 3月19日)

一审: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冀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 (2019年6月10日)

二审: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9)冀刑终293号刑事判决(2019年12月 27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诈骗罪(第266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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