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4-18-1-470-001]张某某逃离部队案——假期期满拒不返回部队行为的定性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19/11/29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4-18-1-470-001]张某某逃离部队案——假期期满拒不返回部队行为的定性

关键词:刑事 逃离部队罪 违反兵役法规 情节严重 拒不返回部队 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通过士官直 招方式入伍,后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士官学校选取为初级士官,授予 武警下士警衔。2017年11月20日中午,由于张某某不服从时任钦州市公安边防 支队某中队某班副班长周某某的工作安排,二人发生口角致肢体冲突。张某某 称腰痛要求去医院检查,钦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安排人员带其到钦州市第一人民 医院、解放军三○三医院进行检查、治疗。由于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不满意,2017年12月12日,张某某及其父亲提出回河北省保定市进行检查治疗,向部  队请假七天获得批准,时间从2017年12月12日起至18日止。张某某于12月14日  在保定市第一医院进行检查,诊断为L5/S1椎间盘轻度突出。同月19日,张某某 请假期满后没有按时归队。同月20日起在保定市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  ,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。同月31日出院,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,卧床休  息。张某某请假期满之后,钦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指派干部通过电话、短信、邮  寄信件等方式多次联系张某某及其父亲,告知逾假不归队的后果,希望张某某  尽快归队,但张某某以继续留在保定市治疗和认为部队对事件的处理不公为由  ,不肯归队。后钦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先后三次派出干部前往保定市与张某某的  家属沟通,劝说张某某返回部队,但张某某拒绝归队。直至2018年5月10日(公 安机关立案之日)仍然没有归队,逃离部队时间持续4个月22日。另查明,张某 某与周某某打架事件发生以后,钦州市边防支队勤务中队对周某某给予了行政  警告处分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(2018)桂0702刑初241号判决,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离部队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宣判后,张某某提出上诉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 29日作出(2019)桂07刑终73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士官直招方式入伍,授予武警下士 警衔,至被逮捕时属于军人,符合逃离部队罪的主体资格。张某某能主动报名 参军,值得赞扬,但作为军人应严格遵守军规,遵守兵役法,有事请假,假满 归队。张某某在部队与战士发生矛盾冲突被推打后,以要回老家河北保定市治 疗为由,向部队请假七天,部队批准其七天假期,但在七天假期期满后没有办 理续假的情况下不返回部队,且经部队多次派员劝返仍不返回部队,离开部队 连续四个多月,属于逃离部队情节严重,构成逃离部队罪。根据《办理军队和 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》第四条规定,对军人的侦查、起诉、审判,由军队保 卫部门、军事检察院、军事法院管辖;对地方人员的侦查、起诉、审判,由地 方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管辖;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 公安边防、消防、警卫人员,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。张某某系广西钦州市公 安边防支队现役士官、武警下士,根据《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》 ,应当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。故一、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
裁判要旨

1.违反兵役法规,在假期期满后拒不返回部队的,属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五 条规定的“逃离部队”。

2.对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“情节严重”的判断,应当综合行为 动机、逃离时间、逃离方式及造成影响等情节,作出准确认定。对于逃离部队 时间较长,且经多次劝返仍不返回部队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435条

一审: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(2018)桂0702刑初241号判 决(2019年1月21日)

二审: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桂07刑终73号裁定 (2019年11月29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逃离部队罪(第435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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