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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6-1-363-001]何某、肖某欺骗他人吸毒案——共同欺骗他人吸毒中主从犯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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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3/1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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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6-1-363-001]何某、肖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——共同欺骗他人吸毒中主从犯的认定
关键词:刑事 欺骗他人吸毒罪 主犯的认定
基本案情
2018年3月13日,何某为使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对手曲某受到行政处罚,找 到被告人肖某合谋,由肖某前往曲某工作单位,以应聘为名接触曲某。3月17日 ,肖某在曲某办公室内,趁曲某不备之机,将毒品放入曲某水杯中并确保其喝 下。3月18日,肖某拨打110举报曲某吸毒,公安人员将曲某抓获,并从曲某办 公室电脑键盘下起获甲基苯丙胺(冰毒)0.05克。经检验,曲某尿液中检出苯 丙胺和甲基苯丙胺。何某共给付肖某报酬26 250元。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(2019)京0113刑初1106号 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何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 金人民币1万元;二、被告人肖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 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三、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 250元,追缴后 予以没收。宣判后,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3月10日作出(2020)京03刑终148号刑事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何某与被告人肖某合谋后,由肖某将毒品放入 被害人曲某水杯中并确保其喝下,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,且系 共同犯罪。在案的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 ,何某为使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对手曲某受到行政处罚,找到肖某,并指使肖 某投毒、匿名举报曲某,何某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,在案无证据证明何某 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
在欺骗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,作为犯意提出者的被告人何某在实施犯罪前 以应聘为由曾前往被害人的工作单位,向被害人曲某同事了解其民族、工作表 现等情况,后找到被告人肖某,给付肖某报酬安排何某实施投毒、举报等行为 。何某虽然未直接实施投毒行为,但其为共同犯罪人向肖某提供资金购买毒品 ,安排车辆,并指使肖某匿名举报曲某等行为,表明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并策 划、安排整起投毒事件,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,应为主犯。肖某虽系受 人指使,但其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共谋、购毒、投毒等行为,对于 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,其所实施的投毒行为直接导致了曲某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吸食毒品的犯罪结果,故同样为主犯。二被告人无视国法,合谋欺骗他 人吸食毒品,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,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。
裁判要旨
在共同欺骗他人吸毒犯罪中,对主从犯的认定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综合分析判断。直接实施投毒等欺骗他人吸毒行为的犯罪 人,应认定为主犯。对于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投毒等行为,但系欺骗他人吸毒犯 罪的犯意提起者、雇佣者的,亦应认定为主犯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条第1款、第353条第1款
一审: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(2019)京0113刑初1106号刑事判决 (2019年12月26日)
二审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20)京03刑终148号刑事裁定(2020年 3月1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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