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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222-001]胡某诈骗案——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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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10/3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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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222-001]胡某诈骗案——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
关键词:刑事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借款之名取得被害人财物
基本案情
2018年5月28日,被告人胡某虚构与其合伙投资某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 再卖给某医院能够获得高回报收入的事实,骗取被害人钟某、马某人民币100万 元,胡某与马某签订借款协议,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。
2019年2月3日,胡某虚构需要给某医院院长送钱以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 的事实,骗取被害人钟某、马某美元1万元,胡某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,约定当 月月末归还。
案发后,胡某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,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。
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(2020)辽0502刑初 120号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 民币六十万元。二、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钟某、马某人民币一百万元、 美元一万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胡某提出上诉,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(2020)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害人钟某是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名义给付被告人胡某 人民币100万元,而非借款。胡某以其虚构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 任,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,虽然胡某为被害 人出具的是借款协议、借条,但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至今,被告人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,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,其主观上具有 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,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,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综上,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,采用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私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 构成诈骗罪。
裁判要旨
1.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。行为人 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,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 义主动交出钱财,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、借条,但双方之间不 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。客观上,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骗取被害 人钱财的行为;主观上,行为人案发后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,亦不如实交代所 得款项的去向,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2.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,使得被害人向行为人提供钱 款,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贷的属性。但是民事借贷关系的认定还应当从被害人提 供钱款的原因进行考虑。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为人提供钱款,则 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。
3.行为人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行为人虽然向被害 人出具借条,表面上形成借贷关系。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突破形 式上的借贷关系,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。客观层面,行为人使用欺 骗的手段,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,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自己财产而占有被害人财 产。主观层面,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产后不愿返还、不能返还,反映出了行为 人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。据此,行为人虽然表面与被害人形成借贷关系,但是实际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
一审: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20)辽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 (2020年9月10日)
二审: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(2020)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(2020年10月23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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