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04-1-177-021]顾某远故意杀人案——家庭成员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11/25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4-1-177-021]顾某远故意杀人案——家庭成员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 

关键词:刑事 故意杀人罪 情节较轻 家庭暴力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顾某远系被害人顾某和(殁年55岁)次子。顾某和长期对其妻子赵 某杰实施家庭暴力。2020年1月30日8时许,在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某村顾某 和家中,顾某和无故谩骂、殴打赵某杰,顾某远在与顾某和理论此事过程中发 生争执、厮打,后在村干部调处下顾某远向顾某和下跪道歉。当日17时许,顾 某和辱骂顾某远,加之顾某和长期对赵某杰实施家庭暴力,顾某远遂产生杀害 顾某和的想法,顾某远到其居住处取一把尖刀,后持尖刀刺顾某和左胸、左肋 、右腿等部位数刀,致顾某和因失血性休克死亡。案发后,顾某远向公安机关 投案。

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(2020)吉01刑初51号刑事判 决:被告人顾某远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被告人顾某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被害人顾某 和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鉴于顾某远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,归案 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有自首情节,顾某和长期对顾某远的母亲实施家庭 暴力,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,顾某远认罪认罚,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。对公诉 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均予以采纳。

裁判要旨

因被害人对被告人母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,属被害人 存在过错的情形,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,考虑到被告人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认罪认罚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家庭 成员之间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一方面法律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 ,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公民“以暴制暴”。本案中被告人顾某远在母亲长期遭 到其父亲家庭暴力并案发当天再次被家暴的情况下,将其父亲杀害,一方面顾 某远非法剥夺其父亲生命的行为,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不但违法,也有违传统 道德,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,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父亲对案发存在过错 ,量刑应与普通杀人案件区别对待。被害人顾某和长期对顾某远母亲实施家庭 暴力,案发当日又无故殴打顾某远母亲,虽经村干部调解后和解,但案发时又 无故谩骂顾某远及其母亲,对激化矛盾,引发案件具有责任,应该认定其具有 过错。

另一方面,被害人虽然长期对其妻子有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,但顾某远母 亲并未受严重伤害,暴力程度不是很高,顾某远仅因此便实施了剥夺其父亲生 命的行为,虽不属故意杀人罪的“情节较轻”情形,但顾某远作案后投案,归 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,家属也对顾某远谅解,作 案前顾某远常年在外打工,系家庭支柱,村民也反映顾某远品行良好,请求法 院对顾某远从宽处理,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顾某远 判处较轻刑罚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0条、第67条

一审: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吉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 (2020年11月25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 故意杀人罪(第232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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