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11-1-349-016]黄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——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7/15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11-1-349-016]黄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——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

关键词:刑事 非法采矿罪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 河道管理 非法采砂 生态环 境损害 恢复原状

基本案情

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,同时提起刑  事附带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。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9年上半年,被告人  黄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,出资在某县李集镇高才刘村窑厂北  侧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,并购买抽砂船、管子和电源等抽砂设备,以每方 2元钱的价格雇佣张某从黄河河道内抽砂。经山东某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测量 ,属于黄某某所有的5号沉砂池长98米,宽56.5米,高2.4米,体积为13288.8立 方米;6号沉砂池长65米,宽47米,高2.6米,体积为7943立方米,两个沉砂池  合计体积为21231.8立方米。经山东某富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,两个沉 砂池河砂价值为708081元。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黄某某擅自在黄河河道  内采砂,构筑成的砂场均高于地面高程2-3米,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阻水障碍,影响行洪安全,危及沿黄群众生命安全,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四条、第十五条之规定,应当承担环境 资源侵权的民事责任。

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其非法采砂的事实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承担清 除砂场、恢复河道原貌的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  的情况下,出资在某县李集镇高才刘村窑厂北侧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,并 购买抽砂船、管子和电源等抽砂设备,雇佣他人通过抽水淤砂的方式,从黄河  河道管理范围内抽取河砂。经山东某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测量,属于黄某某  所有的5号沉砂池长98米,宽56.5米,高2.4米,体积为13288.8立方米,6号沉砂池长65米,宽47米,高2.6米,体积为7943立方米,两个沉砂池合计体积为21231.8立方米。经山东某富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,被告人黄某某采砂 价值共计人民币708081元。该采砂行为被举报至郓城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,郓  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决定立案侦查。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到 李集派出所投案,如实供述其非法采砂事实,并供认其从中出售所采部分沉砂  非法获利28000元。

另查明:2020年3月1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郓城黄河河务局的专家对黄某 某非法采矿行为对黄河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论证。与会专家认为:黄某某非  法采砂行为的采砂量相比黄河年均输沙量较小,引发原有河床发生较大变化的  可能性较小。非法采砂行为发生时段不在主汛期,河道内水沙条件较汛期稳定  ,因此对下游河势较汛期引发河势变化的物理条件较小。黄某某采砂区距杨集  险工及堤防较远不足以改变两处工程的原有河势稳定状态。黄某某所造沉淀池  构筑成的砂场均高于地面高程2-3米,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阻水障碍,影响行洪 安全,建议诉讼时增加清除砂场,恢复河道原貌。经郓城黄河河务局核算,清  理黄某某建设的2个沉砂池,恢复黄河河道原貌,需要花费39600元。

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(2020)鲁1725刑初211号刑  事附带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  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  算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。) 二、责令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二万八千 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三、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,在郓城黄河河务局的监督下清除所建砂场,恢复河道原貌,逾期未清除或验 收不合格,则由郓城黄河河务局强制清除,由被告黄某某承担清除费用三万九 千六百元;四、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采砂活动。宣判后,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,在河道管理范 围内采砂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 第一款之规定,已构成非法采矿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应予以支持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“山东某富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刑事涉案 资产不具有评估鉴定主体资格、专家意见书不符合有效证据法律要件”的辩护 意见,经查,行政执法机关、司法机关办理行政、刑事、民事、经济案件涉及 的扣押、没收、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,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 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。上述范围之外的 价格评估,可以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进行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“人民检察 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,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 料或者专业问题,可以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:…(二 )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、审计。”该案中的专家意见书是根据上述规定 作出。故本案中的资产评估报告、专家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据,经查证属实的,予以采信。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从 轻处罚。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 情节相符,予以采纳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,依法可 以对其适用缓刑。对于公益诉讼人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,法 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,经专家论证,沉砂池构筑成的砂场高 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阻水障碍,影响行洪安全,为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,应当 清除砂场,恢复河道原貌。

裁判要旨

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未经许可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,沉砂 池构筑成的砂场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阻水障碍,影响行洪安全的,构成非法 采矿罪。被告人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之外,还应就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生态 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。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,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,应当清除砂场,恢复河道原貌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第1款、第72条、第343条第1款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79条、第187条(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 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4条、第15条)

一审: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(2020)鲁1725刑初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 (2020年7月15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非法采矿罪(第343条第1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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