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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2-1-186-003]鲁某磊非法拘禁案——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导致被拘禁人轻伤的因果关系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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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4/22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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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2-1-186-003]鲁某磊非法拘禁案——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导致被拘禁人轻伤的因果关系认定
关键词:刑事 非法拘禁罪 轻伤 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
基本案情
被告人鲁某磊与被害人邱某秀(女)系网友。2019年3月17日,二人通过微 信聊天约定在山东省莒县某超市见面。当日21时许,鲁某磊驾驶轿车到该超市 接上邱某秀至鲁某磊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,因邱某秀拒绝下车去鲁某磊家,鲁 某磊遂驾车搭载邱某秀向陵阳街道方向行驶,途中多次拒绝邱某秀前往烧烤城 或下车离开的要求。鲁某磊驾车至陵阳街道时,邱某秀打电话向男友求救并欲 报警,鲁某磊试图抢夺邱某秀的手机阻止其求救。邱某秀因害怕被性侵打开副 驾驶室车门跳车,致其四肢等部位软组织损伤、右足舟骨骨折。经鉴定,邱某 秀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。
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以(2019)鲁112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 ,认定被告人鲁某磊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。宣判后,鲁某磊提出上 诉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(2020)鲁11刑终65号刑事 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为与 被害人跳车导致轻伤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。通常认为,在实行行为后 有特殊情况介入的,需要评判实行行为、介入因素、结果三者间关系,如实行 行为引起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、介入因素在实行行为后出现的异常性大小、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程度,进而确定实行行为与结果间是否仍存在因果 关系。如果介入因素与实行行为密切相关,出现异常的概率较低,且实行行为 本身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,应当肯定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具体来说,在介入因素为被害人行为的场合,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 给被害人带来超出一定程度的危险,使得介入的被害人行为属迫不得已而为之 ,可以说先前行为包含被害人自身介入的危险,在该危险最终成为现实结果的 情况下,可以确认实行行为与最终结果间的因果关系。本案中,邱某秀作为年 轻女性,在夜间被陌生年轻男子非法拘禁于行驶车辆中,其间多次要求离开均 被置之不理,试图联系亲友求救亦被制止,此时邱某秀处于极度恐惧、精神高 度紧张状态,不得不采取相应自救行为,在此情境下实施跳车行为虽然具有高 度危险性,但系迫不得已而为之,可以说是由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。 因此,邱某秀的跳车行为系鲁某磊的拘禁行为引起,其跳车导致的轻伤结果与 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。
裁判要旨
关于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的,需要综合评判非 法拘禁行为、介入因素、实害结果三者间的关系,以确定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。若行为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较大可能引发被害人自身行为,进而导 致结果发生的,则作为介入因素的被害人行为系高度危险性下迫不得已所作选 择,并不具有异常性,应当认定非法拘禁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,可将危害结果归责于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人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8条
一审: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(2019)鲁112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(2020年 3月4日)
二审: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鲁11刑终65号刑事裁定 (2020年4月22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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