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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3-1-344-001]解某某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——如何准确把握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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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8/1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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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3-1-344-001]解某某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——如何准确把握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
关键词:刑事 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(现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) 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
基本案情
被告人解某某的丈夫满某某于2017年注册成立某繁殖有限公司,经营范围 为鹦鹉驯养、繁殖、展览、出租、出售。当年底,该公司向山东省林业厅申请 并获取非洲灰鹦鹉、蓝黄金刚鹦鹉等国家一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 可证,后经山东省林业厅批准,从泰安某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118只鹦鹉用于人 工繁育。2018年5月至12月,被告人解某某在未取得合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况下,将6只人工繁育的非洲灰鹦鹉、蓝黄金刚鹦鹉等,以人民币22950元的价格,出售给山东省临沂市某宠物店主尹某某(另案处理)。经鉴定,解某某非法 出售的6只鹦鹉均系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 约》)附录 Ⅰ、Ⅱ的物种,属于国家一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。其中,列入《公 约》附录 Ⅰ 中的鹦鹉2只,列入《公约》附录Ⅱ中的鹦鹉4只。
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(2019)鲁1329刑初349号刑事 判决,认定被告人犯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解某 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检察机关未抗诉 ,被告人解某某未上诉,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最高人 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经复核以(2020)最高法刑核59524661号,认为原审判 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解某某非法出售蓝黄金刚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 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罚;庭审中自愿认罪,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及罚金,可 酌情从轻处罚。因解某某非法出售鹦鹉的数量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,且涉案 鹦鹉系人工繁育,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出售纯野外生长、繁殖的 鹦鹉,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,并可适用缓刑。
裁判要旨
对于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 何裁量刑罚时,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,综合考量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、野 外种群状况、人工繁育情况、用途、行为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 情节,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依法作出妥当处理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 具体而言,应考虑以下因素:
1.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和野外种群状况。一般而言,野生动物的濒危程度 越高,其保护等级相应就越高,相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。在定罪量刑时 ,除涉案动物的保护等级外,其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情况等因素亦应考虑。有 些野生动物虽然规定的保护等级较高,但野外种群规模相对较大,濒危程度相 对较低,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。
2.涉案动物的人工繁育情况。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养殖规 模较大的物种的,在定罪量刑时应与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、养殖规模较小物种 的犯罪有所区别。如果属于濒危程度较高、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、养殖规模较 小的物种,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宽处理的,亦应从严掌握;如果属于人工繁育 技术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,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、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较低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适当从宽。
3.涉案动物的用途。在办理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时,应结 合涉案动物的用途准确定罪量刑。如涉案动物系用于非法放生或者食用等目的 ,定罪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。如涉案动物系用于科学研究、物种保护、展示展 演、文物保护或者药用等合法用途的,在量刑时应与前者有所区别。
4.行为方式、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。具有以下情形的,在决 定是否从宽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:一是武装掩护或者使用军用、警用车辆等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。二是妨害野生动物的科研、养殖等工作。三是造成 野生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。四是引起重大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 情风险。五是非法放生或者因动物逃逸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 系统安全的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1条第1款
一审: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(2019)鲁1329刑初349号刑事判决(2019年 8月28日)
复核:最高人民法院(2020)最高法刑核59524661号(2020年8月1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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