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11-1-323-007]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——破坏文物古迹犯罪案件中损害担责、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8/3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11-1-323-007]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——破坏文物古迹犯罪案件中损害担责、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


关键词:刑事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 盗掘古墓葬 损害担责 全面赔偿 

基本案情

2016年至2017年,被告人孙某林等15人经交叉结伙、事先策划,在青海省  都兰县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大墓多次进行盗掘,窃得大量文物。其中,1个金属材 质碗变卖获利20余万元,50余克带花纹金片变卖获利2万余元。经鉴定,被盗古 墓葬为唐代时期吐蕃墓葬,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——都兰县热水墓  群重要组成部分和夏尔雅玛可布遗址。查获的646件文物中,一级文物14组、16件,二级文物49组、77件,三级文物132件,一般文物421件。

在血渭一号大墓的盗掘行为造成地波探测安防一期工程破坏,产生修复费  用40.64万元。在羊圈墓盗掘所挖盗洞,产生回填费用2400元。青海省海西蒙古 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请求判令孙某林等被告分别  承担上述费用以及开展抢救性发掘和搭建古墓保护棚产生的费用。

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(2019)青28刑初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:一、孙某林、夏某、苏某奎、索某 、王某生、贺某启、张某、马某选、李某顺、孙某生、加某、管某兵、管某亮  、王某韬、席某红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六年不等,并处罚  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。二、作案工具由都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。三、扣押的646件文物,由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。四、夏某、苏某奎、索某分 别缴纳公益赔偿金81498.18元,贺某启、王某生分别缴纳公益赔偿金81280元,孙某林、孙某生、马某选、张某、管某兵、管某亮、王某韬、席某红分别缴 纳公益赔偿金218.18元。五、通过庭审互联网直播系统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(已当庭履行)。

宣判后,孙某林、苏某奎、夏某等10人提出上诉,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  2020年8月3日作出(2020)青刑终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决维持一审对 各被告人的定罪及对孙某林等13人的量刑,改判苏某奎、李某顺的刑期;维持  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孙某林、夏某、苏某奎等15名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  ,盗掘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墓葬,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。其多次盗  掘古墓葬,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,并盗窃珍贵文物,应  依法惩处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或者具有自首、立功、主动缴纳罚金  和公益赔偿金等情节的,依法予以从轻、减轻处罚;被告人系累犯的,依法从  重处罚。经综合考量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,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 元;被告人犯数罪的,依法并罚。依法没收车辆等作案工具,在案646件文物由 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。考虑到破坏古墓葬历史价值、科研价值难  以评估,并结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经济能力,确定本案公益赔偿金为40.88万元,判决各被告分别缴纳81498.18元至218.18元不等。

裁判要旨

人民法院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,应当贯彻损害担责、全面赔偿原则,依法合理认定民事责任范围,统筹考量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,同时 可以在判项中明确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条第1款,第26条第1、4款,第27条,第52条 ,第53条第1款,第64条,第65条第1款,第67条,第68条第1款,第69条、第
125条第1款、第328条第1款、第312条第1款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364条、 第365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 题的解释》第20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79条(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《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15条)

一审: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(2019)青28刑初第6号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(2019年11月28日)

二审: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0)青刑终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 (2020年8月3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(第328条第1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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