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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2-1-177-024]姆某故意杀人案—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自首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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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11/3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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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2-1-177-024]姆某故意杀人案—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自首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
关键词: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姻家庭矛盾 被害人过错 自首 死刑适用
基本案情
被告人姆某与被害人沙某系夫妻,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,沙某与被害人毛 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。2019年8月,姆某家属与毛某某家属达成协议,由毛某某 赔偿姆某8 000元,并约定毛某某与沙某不得再交往。2020年1月18日22时许,沙某、毛某某与他人在当地某KTV包房内唱歌娱乐。2020年1月19日凌晨,姆 某发现沙某与毛某某一同在KTV包房内,即外出拿了一把刀具,随身携带返回包 房,持刀捅刺在卫生间内的沙某腹部、手臂、手腕等部位,捅刺、砍杀毛某某 胸腹部、颈部、左眼、手臂等部位,致毛某某当场死亡,致沙某抢救无效死亡 。作案后,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(2020)云07刑初14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姆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。宣判后,姆某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
(2020)云刑终943号刑事判决,改判姆某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姆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量刑。第一,被害人沙某与毛某某各自有家庭,但 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,经双方亲属调解达成协议,毛某某保证不再与 沙某交往。后沙某与毛某某无视姆某及双方亲属的劝阻,在案发当天又一同在 KTV娱乐,躲藏在卫生间里并锁门不让他人进入。毛某某和沙某的行为给姆某造 成极大精神刺激,为其所不能容忍,在激愤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动机。二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。第二,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 负有直接责任,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,一般不应判处死刑,立即 执行。姆某持刀捅刺、砍杀他人并致二人死亡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二被害人 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,姆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,认罪悔罪表现较 好,且二审期间积极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,取得谅解,对姆某判处死刑 ,可不立即执行,故二审改判死缓。
裁判要旨
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,系被告人针对特定对象实 施的犯罪行为,其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,在量刑时应当结合犯罪起因、情节、手段、后果等 因素综合考量,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和“保留死刑,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”等刑事政策。对于被害人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 有直接责任的,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,适用死刑应当特别 慎重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2条
一审: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云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(2020年7月1日)
二审: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0)云刑终943号刑事判决(2020年11月 3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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