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03-1-404-023]姚某某受贿案——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8/27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3-1-404-023]姚某某受贿案——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

关键词:刑事 受贿罪 追逃追赃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 量刑 

基本案情

1991年至2005年,被告人姚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 书记、局长,中共新昌县委常委、副县长等职务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 业转制、资金周转、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 关人员所送财物,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.054万元。

后被告人姚某某潜逃境外。2005年12月,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受贿  案立案侦查。2018年10月3日,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,同年10月17日 ,保加利亚警方在该国首都索非亚市抓获姚某某,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  监察委员会提出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。随后,姚某某在我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  对其领事探视时书面表达了回国投案意愿,并主动配合完成简易引渡,后于同  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。归案后,姚某某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142.5万元受贿 犯罪事实外,还坦白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。

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: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 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扣押在案的赃物、赃款转化物、赃款孳息、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的款项、被告人姚某某的个人财产等分别予以没收或折抵罚金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姚某某未上诉,检察机关未抗诉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 ,为他人谋取利益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姚某某在《国家监察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 院、公安部、外交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》期 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,积极配合完成引渡,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,可视为自首;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 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,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。

裁判要旨

1.回国受审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具有特殊性。即使在一国已经申请他国对犯 罪嫌疑人予以羁押并启动引渡司法程序后,被告人仍有自动投案的空间。对于 在引渡程序中主动回国的被告人,可以认定其属于“自动投案”,从而有利于 节约司法资源、顺利开展国际追逃追赃。而在“如实供述”的问题上,国际追 逃追赃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区别,应当统一标准,甚至比国内普通刑事案 件更严。比如,如果被告人只是如实供述了罪行,但退赃不积极,甚至将赃款 藏匿在境外,一般不予大幅度的从轻,严格适用甚至不适用减轻处罚,明确体 现追逃追赃并举的政策导向。

2.对于响应国家刑事政策感召回国的被告人,在量刑时应依法给予从宽处 理。在审理回国受审案件时,要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体现政策兑现,使量刑 结果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做到罪责刑相适应,以实现案件审判政治效果、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职务犯罪人员逃至境外后往往会陷入极度的 矛盾和失落之中,如果我们通过司法判决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就很容易击 溃逃犯的心理防线,收到事半功倍的追逃追赃效果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85条第1款,第386条,第383条第1款第3项、 第2款、第3款,第67条第1款,第68条,第52条,第53条第1款,第64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 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第1款、第18条、第19条

一审: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浙06刑初10号刑事判决 (2020年8月27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受贿罪(第385条)第一节 量刑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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