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05-1-221-024]张某某盗窃案——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在不扣减话费的情况下,大量购买电话号码卡恶 意盗兑积分,换取商品非法获利的行为属于盗窃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4/24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5-1-221-024]张某某盗窃案——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在不扣减话费的情况下,大量购买电话号码卡恶意盗兑积分,换取商品非法获利的行为属于盗窃

关键词:刑事 盗窃罪 网络系统漏洞 积分 严重过错 实际损失 法定刑以下

基本案情

2013年5月,张某某发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公司管理的“移动商城”在新 老系统割接过程中出现漏洞,即对于广东省江门市、湛江市、阳江市、茂名市  的移动号码卡,可以在不激活且不被扣减卡内话费的情况下兑换“移动商城”积分。随后,张某某大量购入上述四个城市的移动号码卡11043张,价值人民 币607365元,在未激活移动号码卡、不被扣除卡内对应话费的情况下,在“移动商城”网上平台恶意获取巨额“移动商城”积分,并使用部分积分在“移动  商城”商家处充值“壹卡会”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和购买金银饰品等商品,再转售牟利。同年11月,某公司发现该系统漏洞并进行了修复。经审计,张某某在  此期间使用11043张移动号码卡兑换并已消费“移动商城”积分179306090分,对应商城消费力为人民币1793060.9元。2014年3月6日,公安人员将张某某抓 获,在其住所缴获涉案台式电脑一台、读卡机一套、手机72部、中国移动号码  卡7536张以及“壹卡会”多用途商业预付卡583张等物品。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(2015)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 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10万  元;二、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1763060.9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 集团某公司,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  诉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(2016)粤刑终1715号刑事裁定 :一、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5)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;二、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,于2018年8月7日作出(2017)粤0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 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二、责令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公司损失1185695.9元;三、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。同 时,将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。广  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次二审,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(2018)粤刑终1576号 刑事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同时,将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
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,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(2019)最高法刑核66365404号刑 事裁定: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8)粤刑终1576号维持第一审以盗窃罪 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刑事裁定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 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盗窃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张某某系在发 现“移动商城”网络系统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起意盗窃,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 其他盗窃犯罪小,且归案后如实供述,认罪态度较好,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 处刑罚。

裁判要旨

1.行为人利用某公司网络系统兑换积分却不扣话费的漏洞,大量购买电话 号码卡,恶意盗兑积分,换取商品转卖他人以非法获利,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  事实确凿,意图明显,构成盗窃罪。

2.盗窃数额的认定,应考虑行为人购卡成本。盗窃数额应扣除涉案号码卡 中的话费。号码卡与积分是对应关系,一定的号码卡兑换相应的积分,要获得积分,先购买号码卡,也即购买号码卡是获取积分的先决条件。积分非法获取  ,但卡及卡中话费仍是合法的,不因盗兑积分非法行为而影响电话号码卡里话  费的合法性。

3.量刑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和实际损失等因素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,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“移动商城”是开放式的营利网络平台,负有维护、管理财产安全的责任,却因疏忽未尽到安全职责,造成网络上的 财产面临巨大危险,使本来不可能发生的损失发生,因而,管理人对损失的发 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理应就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,行为人的刑 事责任则相应降低,这是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。仅寄希望于行为人自律,既不现实,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3条、第264条

第一次一审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5)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 决(2016年9月26日)

第一次二审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6)粤刑终1715号刑事裁定 (2017年6月5日)

第二次一审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粤0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 (2018年8月7日)

第二次二审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8)粤刑终1576号刑事裁定 (2019年6月13日)

复核审:最高人民法院(2019)最高法刑核66365404号刑事裁定(2020年 4月24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盗窃罪(第264条)第一节 量刑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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