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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5-1-222-005]郑某某等诈骗案——如何正确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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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12/3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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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5-1-222-005]郑某某等诈骗案——如何正确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
关键词:刑事 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罪名区分 虚构事实
基本案情
2016年起,广文所在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,套用国际期货市场 中的原油、铜和银等交易K线图,吸收投资者在广文所平台交易所谓“飞天蜡像 ”“兽纹铜鼎”“银雕凤冠”等艺术产品。作为广文所的会员单位,被告人郑 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惠赢公司负责发展投资客户,利用QQ、微信聊天群、直播 间讲课等招揽并引导客户到广文所平台进行交易。
在具体运作过程中,被告人黄某某、龚某某分别担任战旗、势不可挡营业 部经理,带领各自营业部以小组为单位,组织、指挥惠赢公司张某某等人(已判 决)发展投资客户,通过鼓吹广文所的盈利能力等方式,吸引并引导客户到广文 所交易平台开户买卖 “飞天蜡像”等艺术产品,再通过喊单、带单等途径刺激 客户频繁交易,导致客户产生大量的手续费、亏损。惠赢公司由此从中分得高 额的费用。
经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核算,截至核算日,在投资者中,有郑某某(产业 会员编码8865004)名下投资者,损失金额26495195.27元,亏损投资人数230人 ;龚某某(产业会员编码8865044,负责势不可挡营业部)名下投资者,损失金 额10184563.28元,亏损投资人数122人;黄某某(产业会员编码8865043,负责 战旗营业部)名下投资者,损失金额13841922.8元,亏损投资人数135人。
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(2019)粤03刑初70号刑 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万元。二、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 人民币四百万元。三、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。四、被告人郑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按比例退赔 被害人(附表);继续追缴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,按比例退赔被害人。宣 判后,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 30日作出(2019)粤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:改判被告人郑某某、黄某某、龚某 某犯诈骗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、十年、七年,并处罚金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原审被告人郑某某、黄某某、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共同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 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郑某某系决策者、主导者及主要利益获 得者,黄某某、龚某某系积极参加者、实行行为实施者,均起主要作用,均为 主犯。郑某某、龚某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;黄某某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郑某某、龚某某在审理期间分 别退赃人民币100万元、3万元,依法酌情从轻处罚。原审判决认为郑某某、黄 某某、龚某某引导客户到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广文所平台进行交易,鼓吹 广文所盈利能力,通过喊单、带单等途径刺激客户频繁交易,导致客户产生大 量手续费及亏损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但将上述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,骗取客户投资款并从客户损失中获利的诈骗犯罪行为定性为非法经 营罪,系定罪错误,应予纠正。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被告人借助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交易平台,隐瞒公司及人员无相关资 质、平台无实物交易、客户交易不影响平台K线走势等事实,指使及安排公司人 员运用营销“话术”,假扮不同角色诱导客户,伪造虚假盈利交易明细,通过 后台监控客户数据,并以对赌、互相对冲、反向喊单等多种手段,诱导客户频 繁交易,造成绝大部分客户亏损,并直接从客户亏损及支付的手续费中获利,数额巨大的,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 货的行为是手段行为,具有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;其通过上述非法经营行为 并隐瞒真相、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,具有诈骗罪的犯罪 故意和客观表现,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牵连关系,依法以重罪名诈骗罪处罚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
一审: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粤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 (2019年7月8日)
二审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9)粤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(2020年12月 3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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