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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11-1-323-003]张某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——盗掘古墓葬团伙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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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9/3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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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11-1-323-003]张某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——盗掘古墓葬团伙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
关键词:刑事 盗掘古墓葬罪 团伙犯罪 主犯 从犯
基本案情
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,被告人张某建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,先后 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十四座,所出土文 物包括青铜鼎、青铜簋、青铜编钟、青铜鬲、青铜匜、青铜鱼片、青铜方盘等 ,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834余万元。经鉴定,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,均属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墓葬。
另,被告人张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四万元 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(2019)晋10刑初23号刑 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张某建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 人民币十五万元。二、被告人段某杰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。三、被告人张某斌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 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。四、被告人闫某峰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。五、被告人郭某强犯盗掘古墓 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。六、被告人张某东犯 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犯诈骗罪,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,罚金人民币八万元。七、被告人狄某彦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。八、被告人祁某业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九、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十、被告人张某宾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十一、被告人段某民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十二、追缴被告 人张某建的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七万二千元;追缴被告人段某杰的违法所得一百 一十四万元;追缴被告人张某斌的违法所得八十二万二千元;追缴被告人闫某 峰的违法所得十七万八千元;追缴被告人郭某强的违法所得十二万三千元;追 缴被告人张某东的违法所得六万七千五百元,其中责令退赔被害人伊某平四万 元;追缴被告人狄某彦的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;追缴被告人祁某业的违法所得 一万元;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;追缴被告人张某宾的违法所 得一万元;追缴被告人段某民的违法所得五千元。追缴的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 。十三、扣押在案的探杆、探杆附件、挖土工具、洛阳铲头等犯罪工具,砍刀 、匕首、弹簧枪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,予以没收;其余涉案财 物、涉案文物,由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机关依法处理。宣判后,张某建等7人提出 上诉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(2020)晋刑终69号刑事裁定 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张某建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,盗掘具 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墓葬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。其中,被 告人张某建在盗墓活动中,策划预谋、安排分工、发挥组织、领导作用,依法 应系主犯;被告人段某杰、张某斌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,依法应系主犯;被告人闫某峰、郭某强探墓、盗墓并监督“出货”,系作用较小的主犯;被告人张某东等6人系从犯。
裁判要旨
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,负责策划预谋、安排分工,发挥组织、领导作用 的,系主犯;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系主犯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28条第1款第3项、第26条、第27条
一审: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晋10刑初23号刑事判决 (2020年2月7日)
二审: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0)晋刑终69号刑事裁定(2020年9月30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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