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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271-028]黄某等19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——准确认定重大涉黑犯罪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实现依法精准打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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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3/9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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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271-028]黄某等19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——准确认定重大涉黑犯罪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实现依法精准打击
关键词:刑事 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 者、领导者认定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罪名认定 死刑适用 死缓限制减刑
基本案情
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:被告人黄某、黄某甲、黄某乙、黄某丙 组织、领导人数众多、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,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 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称霸一方,在 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被告人黄某、黄某甲、黄某乙、黄某丙的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,应当按照其所组织、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
公诉机关并指控其他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。
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:本案不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黄某、黄某甲 、黄某乙、黄某丙并非组织者、领导者;2009年6月14日发生打架斗殴全案应认 定为聚众斗殴犯罪,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等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世纪80年代末,黄某与其兄黄某甲、黄某乙、黄某丁 (已死亡)在其父黄某丙(时任海南省昌江县建委建安组组长)带领下,在昌 江县逞强争霸、打架斗殴。90年代起,黄某、黄某乙、黄某丙、黄某甲等通过 开设赌场、盗采铁矿,并拉拢恶势力、招揽社会闲散人员、组建打手队伍,增 强经济实力和非法影响,逐步形成以黄某、黄某乙、黄某丙、黄某甲为组织者 、领导者,以吴某、李某、符某等18人为骨干成员,以史某、陈某等40人为积 极参加者,以王某、刘某等9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1995年3月,黄某指使多人砍伤竞争对手,垄断昌江县地下赌场经营,确立了该组织在昌江县的强势地位。该组织崇尚暴力,非法持有多把枪支、砍刀等 凶器,以某茶庄、某茶艺馆等为据点,通过实施故意伤害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 事、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等犯罪及违法活动,并控制当地赌场、混凝土、砂场 、废品回收、啤酒销售、烟花爆竹、农贸市场、娱乐场所、土建工程、摩托车 销售、典当行、驾校等行业,摄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达20余亿元,用于支持组 织运行发展,并收买原昌江县公安局局长麦某等7人充当保护伞,在昌江县为非 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称霸一方,实施违法犯罪活动90余起,致2人死亡、3人重伤、13人轻伤、5人轻微伤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、社会生活等秩序。
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:
1.组织成员赵某因琐事殴打组织成员李某等人,引起黄某的不满。黄某为 维持组织稳定、维护自己的领导地位,起意教训赵某。2009年6月14日21时许 ,黄某得知李某再次被赵某殴打,立即带领钟某、符某、文某等人赶到昌江县 人民医院,查看李某伤情后大怒,要求符某、文某、钟某带人教训赵某,明确 授意三人“爱怎么做就怎么做”。钟某、文某当场分别联系刘某、陈某召集人 手。随后,符某、文某、钟某、等人召集大量成员持刀、棍、砖头等到达爱群 路赵某家,与赵某一方的被害人林某甲(男,殁年24周岁)、江某、林某乙等 人进行斗殴。打斗中,林某甲在爱群路巷口被砍倒当场死亡。陈某、王某等人 从左侧巷口冲入,砍伤江某、周某后,陈某将赵某所持砍刀打掉,文某遂指挥 陈某甲、陈某乙、郭某、史某等人持砍刀、铁棍追打赵某。此外,吴某甲等数 十人到现场积极参与斗殴。经鉴定,林某甲系生前头部被钝器(如砖头类)打 击造成颅脑损伤及肢体所受到锐器(如砍刀类)砍击造成的血管、神经等断裂 所致疼痛、失血性休克等综合性原因引起死亡;赵某肢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;江某头部、腰部、臀部和右下肢损伤为轻伤;周某左腕关节、左腋后损伤为 轻伤。
(其他犯罪事实略。)
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(2019)琼96刑初195、196、197、198号刑事判决,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 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故意伤害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以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;以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 民币六万元;以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;以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;以盗窃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非法采矿罪 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;以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 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;以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;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以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;以妨害作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以帮助毁灭证据罪,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;以窝藏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 黄某乙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同 时决定限制减刑;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十 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 组织等罪判处黄某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;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。
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(2020)琼刑终48号刑事裁定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核准对被告人 黄某的死刑判决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被告人黄某组织、领导人数众多、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,有组织地以暴力、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80余 起,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 群众,称霸一方。该组织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及管制刀具等,恣意实施故意伤 害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,甚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抗国家执法机 关,行为极其嚣张,手段残忍,情节恶劣,造成2人死亡、3人重伤、13人轻伤 ,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,致使当地百姓“闻黄色变”,严重破坏当地社会 生活秩序;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的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、盗窃国矿等犯罪活动 ,侵吞大量国有资产和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,非法打击其他合法经营者,影响多个行业正常的准入、经营、竞争活动,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达20余亿元,对昌 江地区多个行业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,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;该组织无视 国家强制性法规及政令,长期非法采挖石矿、铁矿、砂矿,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,危害严重,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;该组织腐蚀、拉拢多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 ,还利用组织的势力帮助他人获取更高的政治地位,行贿数额达2000余万元,利用“保护伞”的庇护,称霸一方近30年,实施多起重大犯罪活动均未被司 法机关有效打击,四名组织、领导者始终未受到刑事追究,大量受害群众无法 通过正常途径检举、控告,严重破坏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公信力。该组织已严 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、经济、生态环境以及政治秩序,犯罪情节极其恶劣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。依法已构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,均 应依法定罪处罚。本案争议焦点是:
一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多个组织者、领导者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对于时间跨度长、规模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,在黑社 会性质组织发起、创建、重组等不同时期起到决策、指挥、协调、管理作用,对组织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被告人,均可以认定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 一个 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存在多个组织者、领导者。
本案中,被告人黄某带领组织成员实施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姜贵苏重伤 案,自此黄家垄断了昌江地区的地下赌场经营。后黄某利用家族通过开赌场取 得的资金,有组织地窃取国有公司矿产,成立公司非法盗挖铁矿,以超低价格 竞得国有水泥厂,非法开采砂、石,形成全产业链条,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,并以安排进组织开办的赌场及其他经济实体工作、占股分红等为诱饵,笼络 、招揽昌江地区原多股黑恶势力成员加入该组织。为维护组织的非法权威、扩 大非法影响,黄某指使骨干成员等人招揽社会闲散人员,组建“打手队伍”。
黄某为了树立其在组织中的绝对权威,组织实施了2009年聚众斗殴案致1人死亡 、3人轻伤。黄某直接控制管理组织成立的公司,以非法收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 资、福利。黄某还通过行贿等方式,拉拢、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编织关系 网,为组织谋取更大经济利益,为组织成员开脱罪责。黄某为组织的发展壮大 起到最主要的作用,并实际控制、管理组织的运营,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认 的、毋庸置疑的组织、领导者。
被告人黄某丙系被告人黄某、黄某甲、黄某乙的父亲,身为国家机关干部 ,却作风蛮横、崇尚暴力,从20世纪80年代末就放纵四子打架斗殴,与副县长 家斗殴,逞强斗狠,并直接组织黄某甲等人殴打与其有工作矛盾的领导,造就 黄氏家族在昌江县恶名初显,逐渐树立了黄氏家族在“县子弟帮”中的强势地 位。在黄某甲从广东引进“跑马机”赌博设备后,黄某丙统筹管理,让具有大 学学历且有公职身份的黄某丁接管赌场,扩大规模,为黄氏家族奠定非法经济 基础,垄断昌江地下赌场后,树立了黄氏家族非法权威,涉黑组织因而形成。
其后,黄某丙任涉黑公司董事长,持有53.83%的股份,实际控制该公司;为了 非法控制昌江第三市场的运营,组织黄某、黄某乙等人带领组织成员上百人对抗 公安、工商、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联合执法活动,公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。因此 ,黄某丙对组织的发起、创建、发展、运行及部分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均起到了 决策、指挥、协调的行为,对黄某、黄某乙、黄某甲等人的分工、矛盾起到协 调、管理的职能,对该组织具有控制力和极大影响力,致使该组织存续、发展 近30年,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、领导者。
被告人黄某乙作为黄某丙第四子,依仗其家族强势地位,多次参与或者组 织打架斗殴,于1990年伙同他人持刀行凶致一死、一重伤,是该组织早期暴力 性犯罪的代表人员,该案性质恶劣且指证黄某乙犯罪的证据充分,黄某乙却未 被司法机关处理,更是为黄氏家族积累恶名,树立了极高的非法权威。黄某乙 于1995年管理组织赌场并扩大规模,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原始资金积累起到重 要作用,后期虽退出组织管理,但在组织成立的公司中仍然占有较大股份,坐 享组织非法利益并进行挥霍。在组织中,一直有多个直接听命于黄某乙的下属 ,在组织中享有权威地位,并间接引发了该组织后期影响最大的犯罪活动2009年6月14日聚众斗殴案。黄某乙属于该组织创建阶段的“灵魂人物”,对于 组织的创建和积累(暴力积累、非法影响力积累、非法经济利益积累)具有极 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,应认定为组织、领导者。
被告人黄某甲作为黄某丙第三子,领导他人参与1994年致黄氏家族恶名远 扬殴打事件,之后率先购置“跑马机”等赌博设备在昌江开设赌场,再按照黄 某丙的指示将设备和经验传授给黄某乙、黄某,从而黄氏家族陆续在昌江地区 开设多家赌场,为该组织的发起、创建提供了原始资金,也为该组织从“暴力型”向“牟利型”成功转型奠定基础。后来黄某甲虽未参与组织的管理、经营 ,仍然在组织成立的公司中占有股份,分享非法利益,并为实施组织犯罪活动 的组织成员提供庇护,维护组织稳定,腐蚀、拉拢领导干部,为组织编织关系 网,扩大组织的影响力。黄某甲对组织的成立起到关键作用,可以视为对组织 的发起、成立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,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、领导者。
二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,如何定罪
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即在聚众斗殴致人 死亡的情况下,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。
本案中,被告人黄某直接指使的2009年6月14日聚众斗殴案,造成1人死亡 、3人轻伤,公诉机关以危害后果论指控为故意杀人罪,但法院根据犯罪构成论 ,依犯罪的具体情节来区分犯罪构成,认为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,理由:第一 ,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转化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,本案中被告人聚 众实施打击报复是以伤害立威为目的而非追求致人死亡;第二,本案还有多起 命案构成故意伤害罪,定故意伤害一罪比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数罪并罚更能 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,实现精准打击;第三,适用犯罪构成理论以及主客观 相一致的原则,更能厘清哪些被告人适用转化原则,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仅黄 某一人转化,也非全案转化,而是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的被告人才转化。其他 一般参加者基于聚众斗殴的故意,只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,不应当转化。组 织、召集、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分子,虽未直接实施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的行为,但其在组织、召集、指挥时对造成伤亡具有概括的故意,也应当依法 进行转化,方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。
三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如何量刑
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的量刑应当首先总体把握该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劣程度;其次考虑该组织者、领导者对组织造成的重大危 害所起的作用;再次考虑该组织者、领导者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;另外,还需考虑该组织者、领导者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,是否存在累犯、前科 等情节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 群众安全感的犯罪,应依法从重处罚;对于罪行十分严重、社会危害极大,依 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,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。
本案中,黄某罪行极其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系犯罪集团中罪责最为突出 的主犯,依法应当适用死刑。黄某乙罪行严重,主观恶性深,系犯罪集团中罪 责较为突出的主犯,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更为适当。虽然黄某乙所触犯罪名并 非刑法中可以适用限制减刑的罪名,但其判处死缓的罪名故意伤害罪,属于刑 法中规定可以适用限制减刑的情形“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”,根据《关于办理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之规定: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,可以依法同时决定对其限制 减刑。本案对黄某、黄某乙组织、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判决,既体现 了总体把握案件性质、恶劣程度,又依法做到了突出重点、区别对待,达到法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裁判要旨
1.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存在多个组织者、领导者。对于时间跨度长、 规模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,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、创建、重组等不同时期起 到决策、指挥、协调、管理作用,对组织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被告人,均可 以认定为组织者、领导者。
2.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死亡的,并非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,应分析其中犯 罪构成、区别不同犯罪行为分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、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。
3.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,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负主要责任,罪行 极其严重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可以依法判处死刑或者死缓限制减刑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4条、第292条
一审案号: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19)琼96刑初195、196、197、 198号刑事判决(2020年1月10日)
二审案号: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0)琼刑终48、49、50、51号 (2020年3月9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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