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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14-1-222-002]贾某某诈骗案——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方针的贯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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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0/9/1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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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14-1-222-002]贾某某诈骗案——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方针的贯彻
关键词:刑事 诈骗罪 未成年人 能动司法 社会调查 法庭教育
基本案情
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,被告人贾某某虚报年龄、化名“贾某一”,谎称 经营新媒体公司,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,诱骗18名被害人在“分期乐”APP 等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、乐花卡,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“网商贷”“美团 借贷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,骗得人民币共计39万余元。2020年3月 23日,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案发后审查起诉阶段,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代为向部分被害人退赔或达成赔 偿协议计人民币15万余元。在本案审理阶段,被告人贾某某家属完成对15名被 害人的退赔,获得被害人的谅解,并将剩余3名被害人的赔偿款以代管款形式交 至法院。
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贾某某 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,000元;二、在 案款人民币21,480元,发还被害人陆某人民币10,800元,发还被害人蒲某某人 民币5,000元,发还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5,680元;三、被告人贾某某回归社会 后,在缓刑考验期间,禁止被告人贾某某进入网吧、酒吧,禁止被告人贾某某 在每日22时后夜不归宿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方式,诈骗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 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经调查发现,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家庭结构完整,其幼时读书成绩优秀,曾获得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 奖,但读书至初二时因为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。其辍学后参加电竞比赛,独 自一人到沪居住生活,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。父母平时忙于生计,且贾某某是 家中三个孩子中最年幼的儿子,对其比较宠爱,管教不够严厉。父母监护的缺 失,法律意识的淡薄,金钱观的错误以及自控能力的不足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 罪道路的原因。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,并也已经在家属帮助 下积极退赔各被害人。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,依法 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自愿认罪认罚 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 277条、第279条的规定,对其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
裁判要旨
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针和“教育为主,惩 罚为辅”原则,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。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可以运用圆桌审判 、社会调查、法庭教育、判后回访等多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,积 极引入社会力量,充分发挥法庭教育的警醒作用,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,将 庭审过程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“转折点”。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促进退赔谅解 ,跨地域联动,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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