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06-1-365-006]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——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中坦白的处理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5/28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6-1-365-006]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——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中坦白的处理 

关键词:刑事 容留他人吸毒罪 被告人坦白 定罪量刑


基本案情

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,被告人黄某容留龚某某、陈某某、黄某某在自己 舅哥宋某位于赤壁市某小学对面商品房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和 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 刑事拘留,12月17日被逮捕。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一部刑诉(2020)56号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
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﹙2020﹚鄂1281刑初130号刑 事判决: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 民币二千元。宣判后,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关于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是否 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,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能否从轻处 罚的问题,经查:根据证人宋某某、黄某某、陈某某、龚某某的证言、辨认笔 录、指认笔录、人体毛发生物样本检测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容留他 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成立。根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、到案经过证实,被告人黄某 某不存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首情节,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 ,构成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,可从轻处罚。故被告人黄某某 为宋某某、黄某等多人吸毒提供场所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,其到案后如实供述 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坦白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

裁判要旨

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于坦白作出了明确规定,犯罪嫌疑人虽不具 有自首情节,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在认定是否存在坦白情节 时,需严格区分不同情形。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均没有自动到案,可 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向司法机关供述的内容进行区分。供述内容是司法机 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即成立余罪自首;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已掌握 的本人罪行的,即成立坦白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第3款、第354条

一审: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(2020)鄂128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(2020年 5月28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容留他人吸毒罪(第354条)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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