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4-03-1-207-001]赵某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——对涉案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进行查重和扣减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0/3/30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4-03-1-207-001]赵某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——对涉案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进行查重和扣减 

关键词:刑事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 查询权限 授意 个人信息

基本案情

“XX交警内部号”是某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开发的一款便于正式在编民警在 工作中查询机动车信息和驾驶人信息的微信企业号平台。被告人赵某岗从事代 办审车及销售保险业务,2016年3月8日,赵某岗从该市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 警杜某某处索要了交警大队在编民警常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,并冒充杜某某 添加常某为微信好友。后赵某岗使用其微信号关注“XX交警内部号”,并输入 常某的手机号码,后赵某岗又假冒杜某某之名向常某索要了验证码成功关注“ XX交警内部号”并注册登记,由此获得查询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的权限。赵某岗 为方便自己业务开展,先后在该平台查询了大量机动车、驾驶人信息,并将具 有查询权限的微信账号、密码告知游某雪、王某涛、王某富等人查询驾驶人、 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,从中非法获利。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29日,赵 某岗冒用民警常某手机号注册授权登记的微信号“XX交警内部号”查询有效数 据记录共计6万余条,去除重复记录后共计4万余条。

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(2019)鲁1623刑初182号刑事 判决,认定被告人赵某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  金人民币五千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某岗不服,提出上诉。山东省滨州市中级  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(2020)鲁16刑终21号刑事判决,改判被告人赵 某岗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被告人赵某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 信息使用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赵某岗明知王某富从事处理车辆违章、买卖驾驶证分数业务,其仍查询账号和密码告知王某富和 无查询权限的其他人员,并从中牟利,赵某岗应对其允许王某富等人的非法获 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 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7〕10号)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,本案中赵某岗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存  有重复、无效等情形,一审法院在未扣除无效信息和重复信息的情况下认定赵  某岗的罪行“情节特别严重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,依法予以纠正。本案二审期  间,公安机关经去除重复处理后认定赵某岗的有效查询记录为4万余条,客观真 实,依法予以确认。故二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
裁判要旨

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,对于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 的,应当进行查重处理,对重复部分予以扣减,并据此定罪量刑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3条之一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7〕10号)第11条

一审: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(2019)鲁16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(2019年 11月20日)

二审: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鲁16刑终21号刑事判决 (2020年3月30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(第253条之一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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