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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17】赵某运输毒品案——运输毒品罪中“明知”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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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1/8/9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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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17】赵某运输毒品案——运输毒品罪中“明知”的认定
关键词:刑事 运输毒品罪 明知 快递 受人指使、雇用
基本案情
2020年2月,被告人赵某通过蝙蝠App与“熊哥”(另案处理)相识。9月23日,赵某在“熊哥”指示下从云南省昆明市到湖北省武汉市收取包裹,事后 “熊哥”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赵某。9月30日,“熊哥”通过蝙蝠App联系赵 某,以2.5万元雇用赵某到武汉市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送至指定地点,先 支付路费1000元。10月1日晚,赵某从山西省太原市乘飞机到武汉市。10月2日 17时许,“熊哥”通过蝙蝠App通知赵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畅行天下物流园顺丰 快递店收取包裹。赵某到顺丰快递店收取包裹的同时,通过滴滴打车App联系出 租车,出租车到达顺丰快递店后,赵某拿起装有毒品的两个包裹准备乘坐出租 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。随后,赵某按照“熊哥”的要求把包裹送到武汉市 东西湖区码头潭地铁站,配合公安民警将驾驶鄂A5EX58越野车前来取包裹的杨 波(另案处理)抓获。经检查,包裹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16包,共计净重4479.17克。
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(2021)黔03刑初14号刑 事判决:被告人赵某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。宣判后,赵某提出上诉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8月9日作出(2021)黔刑终21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,运输甲基苯丙胺 片剂,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。赵某被抓获归案后,对其明知包裹里系毒品 ,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他人雇用、指使代为收取后进行运输的事实予以供认,但一审庭审中翻供,辩称不知道包裹里是毒品,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坦白。毒品的 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,不以 纯度计算。赵某为牟取高额报酬,受他人雇用、指使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479.17克,数量大。虽然赵某在一、二审辩称不知晓是毒品,但现有证据足以 证实赵某明知是毒品而接收、运输:第一,赵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“熊哥”认识。蝙蝠聊天软件具有即时消除聊天记录的功能,在毒品犯罪中使用较多 。第二,案发前数日,赵某曾按照“熊哥”指示,从云南省昆明市赶到湖北省 武汉市收取包裹,并收到2万元报酬。第三,本案中,赵某又通过蝙蝠聊天软件 接受“熊哥”雇用、指使,从山西省太原市乘飞机赶到武汉市收取包裹并运送 至指定地点,并可获取2.5万元报酬,后公安机关从包裹内查获到毒品。赵某对 其与“熊哥”不正常的联系方式及不同寻常的接收物品方式、高额报酬不能作 出合理解释。第四,赵某在侦查阶段对明知是毒品的事实亦作出供认。故法院 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运输毒品犯罪中,被告人及辩护人多以“不明知是毒品”为由进行抗辩。 人民法院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,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,而应当依据 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、方式方法、是否伪装、获得报酬金额、毒品 被查获时的情形等,结合被告人的年龄、阅历、智力等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判 断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
一审: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黔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 (2021年4月15日)
二审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黔刑终214号刑事裁定(2021年8月9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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