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2-1-179-021】詹某甲、詹某乙等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案——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应当特别慎重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1/4/19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2-1-179-021】詹某甲、詹某乙等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案——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应当特别慎重 

关键词:刑事 故意伤害罪 寻衅滋事罪 未成年人 恶势力

基本案情

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,被告人詹某甲(时年16岁)伙同被告人詹某乙平县实  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,致1人死亡、1人轻微伤,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9起,致1人 轻伤、9人轻微伤。具体如下:

1.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3月15日,被告人詹某甲先后9次分别伙同被告人 詹某俊、刘某旭及詹某乙、詹某丙、詹某丁等人,在饶平县持木棍、钢管、U型 锁、伸缩棍、砖块、石头、西瓜刀等工具,殴打被害人詹某戊(时年16岁)、张某甲(时年16岁)、张某乙(时年15岁)等10余人,致1人轻伤、9人轻微伤  ,任意损毁、占用他人财物价值2 830元。其中,詹某俊参与1起,致2人轻微伤 ;刘某旭参与3起,致1人轻伤、4人轻微伤。

2.2020年3月22日下午,被告人詹某丁发现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丙  (时年15岁)在微信里聊天,遂产生报复张某丙的想法,并与詹某乙、詹某甲 、詹某丙合谋殴打张某丙。詹某丁让邱某某诱骗张某丙到饶平县新丰镇,其间 詹某丁临时有事离开。张某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丁(殁年14岁)到达 新丰镇某某戏院后,詹某乙持水管及西瓜刀、詹某甲持钢管、詹某丙持水管对 二被害人进行砍打,致张某丁被利器伤致胸部脏器破损大出血,造成创伤性、 失血性休克死亡,张某丙构成轻微伤。

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(2020)粤51刑初16号刑 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;被告人詹某 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其余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 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。宣判后,詹某甲、詹某乙提出上诉。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以(2021)粤刑终342号刑事裁定,驳回 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被告人詹某甲、詹某乙等 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。对此,公诉机关指控詹某甲、詹某乙等人构成恶势 力犯罪,法院未予认定,理由如下:

第一,从犯罪成员年龄及人员组成看,纠集者、其他重要成员均系未成年 人,且其中四名被告人未满16岁,两名被告人还是在校学生。多起寻衅滋事事 实中,除詹某甲、詹某俊、刘某旭外,其余多名参与人均因未满16周岁,未被 追究刑事责任,詹某俊、刘某旭虽系成年被告人,但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起数较 少,也未参与之后的故意伤害犯罪。

第二,从违法犯罪方式和行为表现看,涉案被告人及其他共同参与人多为 同村、同学关系,并非为违法犯罪而有意纠合,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 。而且,本案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均为邻镇同龄人,范围相对特定;违法犯罪 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,手段相对简单;动机仅为逞强斗狠,犯意相对单纯,不 具备恶势力犯罪“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”的本质特征。

第三,从刑事政策和办案效果看,涉案被告人年龄均较小,正处于青春期 、叛逆期,心智尚未成熟,处理时应予充分考虑,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、 感化、挽救的政策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 原则,注重双向保护,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、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 慎重。

裁判要旨

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成员的违法犯罪团伙,多次实施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,应综合考虑该团伙成员的身份、年龄、组织形式、行为动机和 目的、行为特征、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,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、优先 保护的刑事法律政策,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,注重双向保护,严格把握 恶势力犯罪的适用条件,认定恶势力、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、第293条

一审: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粤5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 决(2020年11月30日)

二审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粤刑终342号刑事裁定(2021年4月 19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第三节 共同犯罪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(第294条第1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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