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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286-011】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——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,可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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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1/2/9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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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286-011】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——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,可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
关键词:刑事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网站 资金结算服务 收取服务费
基本案情
被告人宣某某、赵某甲、赵某乙均系在校学生。2020年3月,宣某某通过网 络认识了“必赢亚洲”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“忠義两难全”等人,通过向“必 赢亚洲”赌博网站支付押金的方式获取了在“必赢亚洲”赌博网站使用支付宝 账户收取赌资的权限。宣某某安排赵某甲、赵某乙等人提供本人或者他人的支 付宝账号用于收取赌资,后赵某甲、赵某乙继续发展“下线”人员,获取“下 线”人员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为“必赢亚洲”赌博网站收取赌资。宣某某、赵 某甲、赵某乙安排“下线”人员按照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收取的赌资转 至指定的银行卡内,“必赢亚洲”赌博网站按照每收、转1万元赌资支付给宣某 某140元至150元的“佣金”,宣某某按照每收、转1万元赌资支付给赵某甲、赵 某乙等人45元至115元不等的“佣金”,赵某甲、赵某乙再按照每收、转1万元 支付20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与“下线”人员结算。宣某某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6月13日共为“必赢亚洲”赌博网站收取赌资32193601.41元,非法获利 457106.58元,除去支付给下线人员的“佣金”之外,宣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 币318294.58元。宣某某、赵某甲、赵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,均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自愿认罪认罚。
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(2020)豫1521刑初305号刑事 判决:一、被告人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万元。二、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 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三、被告人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、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宣某某、赵某甲、赵某乙明知“必赢亚洲”网 站是赌博网站,仍然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,收取服务费,其行为均 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,三被告人 均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,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,收取服务费,且三被 告人均发展了下线,系积极参与者,均系主犯,对三被告人均应按照各自参与 的全部犯罪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;其中赵某甲、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 对较小,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。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,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赵某甲、赵某乙积极退赃、预缴罚金,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。赵某甲、赵某乙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二人具备 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。根据被告人赵某甲、赵某乙的犯罪性质、情节 及悔罪表现,可以适用缓刑。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,依法不宜适 用缓刑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开设“网络赌场”一般是指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、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、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。明知系赌博网 站的赌资,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,收取服务费的,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 罪处罚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3条第2款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条第1款第(二)项
一审: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(2020)豫152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(2021年 2月9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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