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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207-001】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——对公民个人信息应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动态识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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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1/1/27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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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207-001】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——对公民个人信息应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动态识别
关键词: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 动态识别
基本案情
2020年8月至9月,被告人王某在网络上制作、销售可以读取他人移动电话 内全部短信息、通讯录和移动电话经纬度定位信息并上传到指定服务器的软件 。经对该服务器电子数据进行网络在线提取,该服务器共存储他人手机通讯录 9万余条,手机经纬度位置信息400余条,手机短信息4万余条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(2021)京0101刑初13号刑事 判决: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依法应予刑罚处罚。王 某非法获取及贩卖软件中包括手机通讯录9万余条,手机经纬度位置信息400余 条,手机短信息4万余条。其中,手机通讯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、电话,甚至 包括地址等内容,可以轻易直接识别当事人的身份信息,因此应当认定公民个 人信息;手机经纬度位置信息能够显示手机所在位置,从而可以识别到自然人 的活动轨迹,本质上属于行踪轨迹的表现形式之一,故亦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 息。手机短信需要区别对待,如单独可以识别自然人的身份情况,则可以认定 为公民个人信息;如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才能识别自然人身份,则应将结合信 息作为单一信息加以认定。王某具有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,依法予 以从轻处罚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公民个人信息是动态且高度依赖于具体场景的,仅机械适用“概括+列举 ”方式静态类型化识别并不符合实际,故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动态认定,即 应结合具体案件因素对信息来源、去处、种类、价值以及其与人身权、财产权 的紧密程度等综合加以判定。对于侵犯了单一信息如电话号码、购物信息等的 ,应当判断该信息是否关联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,对案涉信息进行限缩解释,从而避免无限递归下的动辄得咎。对于具有较高识别能力的个人和企业,应 当根据其客观能力、义务范围等综合判定其对信息的可识别性。因此,对公民 个人信息除以可识别性作为本质认定标准外,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 式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、数量、危害后果、识别能力等因素,对案涉信 息进行动态识别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3条之一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
一审: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(2021)京01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(2021年 1月27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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