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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34】阮某某贩卖、运输毒品案——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死刑适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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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1/12/15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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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34】阮某某贩卖、运输毒品案——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死刑适用标准
关键词:刑事 贩卖、运输毒品罪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死刑适用
基本案情
2019年2月,被告人阮某某与买家吴某、唐某某(同案被告人,均已判刑)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。2019年3月下旬,阮某某与吴某、 唐某某再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。4月22日,阮某某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 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江西省修水县一小区侧门商铺。4月24日、25日,阮某某多 次通过微信、电话联系其侄子阮某(时年17岁,另案处理)代收上述毒品,并 让阮某准备透明塑料袋、电子秤分装毒品。阮某某承诺支付给阮某好处费3000元。后因阮某未买到上述物品,阮某某安排吴某前去取货。4月26日上午 ,唐某某伙同他人来到修水县城,在该县一宾馆房间与吴某及其同伙会合。阮 某某指使阮某到该宾馆,对当日进出人员进行拍照、录像以确认毒品买家情况 。当日11时许,吴某与唐某某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,公安人员当场从包 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 992.19克。
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:被告人阮某 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阮某某提出上诉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 作出刑事判决,对被告人阮某某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。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 阮某某进行了死刑复核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阮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、运输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。阮某某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甲基苯 丙胺,并指使他人进行监视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阮某某贩卖、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,社会危害大,罪行极其严重。阮某某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,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,系累犯,应依法从重处 罚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裁判要旨
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,分辨是非能力较弱,好奇心强,容易受到不良周 边环境的影响,被不法分子利用、教唆参与毒品犯罪,或者成为被引诱、教唆 、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。行为人贩卖、运输毒品数量已达到实际 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,系主犯,系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,违反 未成年人特殊、优先保护原则、挑战亲情伦理底线,利用、教唆具有亲属关系 的未成年人贩卖、运输毒品的,在不具备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前提下,可 以适用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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