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16】唐某某走私毒品案——为“治病”而走私麻精药品的犯罪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1/5/27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16】唐某某走私毒品案——为“治病”而走私麻精药品的犯罪认定 

关键词:刑事 走私毒品罪 麻精药品 医疗目的 瘾癖滥用 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唐某某因患有颈椎轻度骨质增生、椎间盘突出等,长期滥用泰勒宁  、曲马多等精神药物并形成瘾癖。2020年1月5日,唐某某为解决自身瘾癖,明  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,仍通过微信向“如也”从日本购买2盒含有曲 马多成分的药片。随后,“如也”通过EMS邮政国际快递(单号为EJ756982533JP)将唐某某购买的药片从日本发往中国境内唐某某指定的地址。 1月9日,潮汕机场海关对单号为EJ756982533JP的进境邮件实施查验,经检查和 鉴定,该邮件物品为曲马多OD片,2盒各10板,每板10粒,共200粒,每粒重量  380mg,检出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,每片曲马多含量50mg。 1月17日,唐某某因不在收件地点便委托其妻子收取邮件,民警在唐某某妻子取 件时动员其通知唐某某到案,后唐某某在其妻子的通知下主动投案。

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(2021)粤05刑初27号刑 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唐某某犯走私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  民币三千元。二、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,予以没收。宣判后,唐某某未  提出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 的精神药品,为解决自身瘾癖而从境外购买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并通过邮寄 入境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,依法应予处罚。唐某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 自己的罪行,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予从轻处罚。唐某某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 实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主观恶意轻,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,请求对被告人从 轻处罚,理由成立,予以采纳。

裁判要旨

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,无论通过合法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,只要被正 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,就属于药品,只有脱离管制被滥用的,才属于毒品。 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药物使用还是“毒品”滥用的关键,在于其服用药品是 否出于疾病治疗目的,以及其购买、使用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范围,是 否明显超出疾病治疗所必需,也即其是否构成滥用。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购买、 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系疾病治疗所必需,而是为解决自身瘾癖而滥用的,有可能构成毒品犯罪。行为人没有吸毒史或传统毒品吸食行为,仅是出于治 疗疾病需要,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或对其明显超 出正常用量能够作出合理解释,且不存在向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行为 的,通常不应认为构成毒品犯罪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第1款

一审: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粤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 (2021年5月27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(第347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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