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44】黄某某贩卖毒品案——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1/5/26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44】黄某某贩卖毒品案——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

关键词:刑事 贩卖毒品罪 K粉疑似物 冰毒疑似物 认知错误 犯罪未遂 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黄某某欲购买毒品,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某省某市一男子。黄某某 在某市该男子居住的出租屋内,以5800元购买15克K粉疑似物,以3300元购买21克冰毒疑似物,又给该男子转账1000元好处费,共计10100元。黄某某将购买 的毒品疑似物添加食盐后,按照每包0.9克左右的重量予以分包,并以每包500元钱的价格进行出售。2020年12月10日12时,黄某某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1包K粉疑似物。12月14日19时、12月15日13时、19时,黄某某分三次以每次1包 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3包K粉疑似物。12月15日,黄某某在准备向梁某某出售K粉 疑似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。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搜出4包K粉疑似物。另  查明,公安人员在黄某某的家中卧室床铺下面,搜出冰毒疑似物27包、K粉疑似 物12包。经称重,黄某某被抓获时身上搜出的4包K粉疑似物及在其家中搜出的  12包K粉疑似物,净重总计为14.54克,27包冰毒疑似物净重总计为21.33克。经 鉴定,上述K粉疑似物、冰毒疑似物均不是毒品。

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(2021)豫0425刑初66号刑事判 决: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  。宣判后,被告人黄某某未提起上诉,检察院未抗诉,判决已生效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,预谋购买毒品后再 多次贩卖获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黄某某被抓获后的尿检 显示呈阴性,证实黄某某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。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不吸 毒,购买毒品再卖给别人目的是从中赚钱。搜查笔录等证实在黄某某家中搜出冰毒疑似物27包、K粉疑似物12包。针对黄某某将购买的冰毒疑似物拆分成27包 的事实,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,亦不能提供自己吸食的证据。综合上述证据分  析,黄某某购买21克冰毒疑似物,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,应认定为贩  卖毒品罪。毒品鉴定意见等证实,黄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非毒品,故黄某某因对所贩卖毒品事实的认知存在错误,其贩卖毒品行为因意志以外 的原因未得逞,属系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

裁判要旨

1.对于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,应当客观看待被告人提出的所查获毒 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的反证意见,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,为 犯罪分子窝藏毒品,持有捡拾、用于治病的毒品等。对于有证据能够印证被告 人主观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,被告人又不能对其持有毒品作出合理解释的,应 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。

2.因被告人认知错误,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非毒品的,其贩卖毒品行 为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 罚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

一审: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(2021)豫04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(2021年5月 26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(第347条)非法持有毒品罪(第348条)
 


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:窦振东 微信 drxsf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