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【案例库2023-06-1-191-002】何某诬告陷害案——向行政机关投诉,对行政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,不构成诬告陷害罪
|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1/9/27 整理者:窦振东 |
|
|
【案例库2023-06-1-191-002】何某诬告陷害案——向行政机关投诉,对行政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,不构成诬告陷害罪
关键词:刑事 诬告陷害罪 行政行为 投诉 主观意图 使他人受到追究 错告 检举失实
基本案情
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诬告陷害罪,请依法惩 处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8年12月24日左右,被告人何某在淮阳区曹河乡经营 的某养殖场发生疫情。12月26日,何某向曹河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报告疫情,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对部分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。2019年1月4日,淮阳 区农牧局专家组到该养殖场进行实地调查,后经检测未发现非洲猪瘟疫情,结 论为多病原混合感染,建议全场捕杀、无害化处理。1月5日,淮阳区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对曹河乡某养殖场生猪予以强制扑杀,无害化处理,拔点 灭源。1月8日,何某到淮阳区农牧局了解情况时被口头告知检测结论,何某认 为一定是非洲猪瘟,对区农牧局的检测结果不服,并于9日上午到河南省农牧局 准备反映情况时被劝回。1月9日15时,何某夫妇到淮阳区农牧局二楼会议室与 农牧局、曹河乡工作人员进行了会面,何某认为自己养殖场的疫情符合非洲猪 瘟的症状,农牧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提出要求、说出想法,然后再向领导汇 报后决定,何某要求应当出具检测报告、向农业部等部门报告情况、如全场捕 杀应征得其同意且按照最新的非洲猪瘟1200元/头的捕杀标准进行赔偿等。1月 11日上午,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到该养殖场提取病猪血液样本,后送 至周口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,结论不是非洲猪瘟,当日下午,相 关工作人员开始对该养殖场进行无害化处理,捕杀活体生猪1741头,符合政府 相关补贴标准的1201头,共计补助67.99万元;病死猪645头,符合保险公司理 赔标准的448头,共计理赔249144元;同时对周边10公里范围内养殖场开展生猪疫病排查,没有发现新的疫点。2019年1月20日,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 作组到该养殖场及周边猪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,未发现异常情况,在祥盛养殖 合作社、屠宰企业及周边猪场采集饲料样、环境样、血样带回进行检测,后反 馈结果非洲猪瘟均为阴性。
其间,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国家农村农业部投诉,反映淮阳区农 牧局局长郑某失职渎职,故意隐瞒重大动物疫情,农牧局工作人员对生猪解剖 抽血未出具检验报告、抢夺养殖场生猪销毁证据、指使他人打砸毁坏养殖场监 控设备、损毁玉米及饲料不给任何说法,未按照国家农业部要求对疫情及时处 置。2月1日,淮阳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针对何某信访反映事项向国家农 村农业部调查报告中称:何某在养殖场生猪出现发病死亡后,情绪比较激动,非常不配合政府对突发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,目前对该养殖场的生猪扑 杀已经按照政府相关补贴标准对符合补助和理赔标准的进行了统计,且政府专 项补助资金已经到位,可立即兑现,因何某电话拒接、信息不回复,导致处置 措施延后落实,且何某坚持要求政府按照所有死亡、扑杀生猪每头给予1200元 的补助。因何某及其家属未回淮阳过年,也未能取得联系,扑杀补助未能及时 拨付。
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(2020)豫1626刑初4号刑 事判决:被告人何某无罪。宣判后,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。二审审理过程中,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,提出撤回抗诉。周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(2021)豫16刑终440号刑事裁定:准许 撤回抗诉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 受到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案中,被告人何某在其养殖场生猪遇不明 原因死亡、感染后向乡政府有关防疫部门进行报告,其认为符合非洲猪瘟症状 ,如果强制扑杀应按照非洲猪瘟的标准进行补偿。何某在未达到其诉求的情况 下向国家农村农业部反映,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遭受更大损失,且农村 农业部是农牧局的主管部门,不属于司法机关,何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;何某对动物疫病知识缺乏一定的了解,对非洲猪瘟症状了解不 全面或认识偏差,加之在畜牧防疫部门未对其送达书面检测结果的情况下,对 畜牧防疫部门的检测结果及政府补偿标准提出质疑符合常理,即使有错告或检 举失实的行为,但其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捏造事实,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,且司法机关尚未对被举报人启动司 法程序,未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,客观上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,何某的 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在审理诬告陷害案件时,犯罪构成方面必须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 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,客观上是否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 为,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程度。对于向行政机关投诉,对行政 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,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43条
一审: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(2020)豫1626刑初4号刑事判决 (2021年4月29日)
二审: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豫16刑终440号刑事裁定 (2021年9月27日)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