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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2-1-188-009]陈某发拐卖妇女案——被害方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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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3/25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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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2-1-188-009]陈某发拐卖妇女案——被害方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
关键词:刑事诉讼 拐卖妇女罪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追诉时效
基本案情
1998年的一天,被告人陈某发将被害人秦某某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某乡 拐骗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某村,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宣。1998年12月30日,秦某某之父秦某才控告至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后,未对案件进一步深入调查,应当立案的案件未立案。1999年,陈某发自动 投案,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被害人对陈某发表示谅解。2018年8月29日,公 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。
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(2021)云06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陈某发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 金人民币六千元。宣判后,陈某发提出上诉。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(2021)云06刑终372号刑事裁定,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,撤销原判,发回昭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 以(2021)云0602刑初681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陈某发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宣判后,陈某发提出上诉。昭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(2022)云06刑终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 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已过追诉时效。本案中,被害 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,理由如下:
本案案发于1998年,1998年12月30日被害人秦某某的父亲秦某才将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书交至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田坝派出所,要求追究陈某发的刑事 及民事责任。1999年3月18日,秦某才托人将秦某某请人代写的信交至田坝派出 所,请求派出所查实。秦某某在信中称陈某发将其以4500元贩卖给王某宣,让 父母接她,并写明所在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中义镇某村某社。派出所提取该信件 并制作提取笔录,于次日向秦某海(秦某某之兄)、秦某荣(秦某某之弟)取 证,均证陈某发将秦某某带走。1999年4月20日,田坝派出所向四川省资阳市中 义镇发出协助调查信件。1999年10月1日,田坝派出所询问陈某发,陈某发承认 伙同他人将秦某某骗至四川省资阳市并贩卖给他人的事实。田坝派出所在开展 前期调查后,因办案人员(案发后受到处分)工作调动,将案件前期调查卷宗 交内勤存档,致案件当时未能进一步开展调查,且未予立案。
裁判要旨
刑法规定,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 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案发当年被害人亲属即报 案,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,符合立案条件,因工作失误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,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88条、第240条
一审: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(2021)云06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 (2021年6月10日)
二审: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云06刑终372号刑事裁定 (2021年8月30日)
重审一审: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(2021)云0602刑初681号刑事判 决(2021年12月9日)
重审二审: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2)云06刑终24号刑事裁定 (2022年3月2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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