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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4-03-1-222-001]丁某功诈骗案——被害人在案发前以借款之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,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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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8/16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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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4-03-1-222-001]丁某功诈骗案——被害人在案发前以借款之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,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
关键词:刑事 诈骗罪 借款 挽回损失 诈骗数额
基本案情
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,被告人丁某功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冯某余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事实,以需要费用办理审批手续为由,骗取冯某余钱款50万 元。冯某余通过其妻白某兰,在案发前收到丁某功给予的1万元。2021年10月21日,丁某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定被告人丁某功诈骗数额为50万元,于 2022年2月25日作出(2022)京01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丁某功犯诈 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二、追缴被告人丁某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,发还被害人冯某余。三、未随案 移送的扣押物品,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发还处理。宣判后,被告人丁某功提起上 诉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(2022)京02刑终151号刑 事判决:一、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。二、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、第二 项。三、被告人丁某功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九万元。四、追缴丁某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元,发还被害人冯某余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害人冯某余通过其妻白某兰在案发 前收到丁某功一万元,是否应从丁某功诈骗数额中扣除。丁某功辩称其在案发 前交给白某兰一万元,系退还冯某余的钱款。冯某余认可收到该笔钱款,但称 系以返乡费用为名向丁某功借款。双方对于该笔钱款性质说法不一,被害方亦 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,“一对一”证据情况下,客观认定冯某余通过其妻白某兰从丁某功处取得一万元,不足认定双方还有其他经济交往,该一万元应从丁 某功诈骗数额中扣减。一审认定丁某功诈骗数额有误,依法应予改判。故法院 作出如上判决。
裁判要旨
诈骗罪犯罪数额按照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计算。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 告人处挽回的损失金额,不计入诈骗数额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
一审: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(2022)京01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(2022年 2月25日)
二审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2)京02刑终151号刑事判决(2022年 8月16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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