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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222-005]高某等诈骗案——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(程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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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8/15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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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222-005]高某等诈骗案——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
关键词:刑事 诈骗罪 涉案财物追缴 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
基本案情
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,被告人高某等9名被告人伙同他人,以北京某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、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,给被害人拨 打电话,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将收藏品高价拍卖等事实,邀约被害人前往公司 ,后以收取委托拍卖合同佣金、拍卖服务费、拍卖保证金等名义,骗取300余名 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,其中大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。2020年7月,上述9名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。案发后,高某等5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 被害人损失68万元。另查明,2018年6月,高某借用郭某母亲李某的身份证、银 行卡等注册成立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,郭某将其母亲身份证、银行卡等材 料邮寄给高某。高某使用李某该银行账户作为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收款账 户,用于收取诈骗所得赃款。2019年12月,李某将该账户挂失,将账户内余额27万余元据为己有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以(2022)京02刑初60号刑事判 决,认定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 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 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 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;被告人慕某某犯 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;被 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被告人刘 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被告人张某乙犯 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 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责令各行为人依法退赔 被害人损失;责令李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零八十二元,并入退赔北京某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诈骗事实部分被害人项执行;在案扣押的钱款并入退赔项执 行;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宣判后,被告人高某等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,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,判 决已生效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证人李某、郭某的证言,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李某银 行账户交易明细,证明李某将涉案银行卡挂失后,将卡内钱款27万余元支取占 有,上述27万余元系各被告人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的赃 款。证人李某、郭某的证言和高某的供述关于郭某与高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 务关系存在矛盾,二证人虽称郭某对高某具有债权,但无法提供借条、银行转 账记录等书证,亦无法提供其他证人予以佐证;且李某明知卡内钱款系高某诈 骗犯罪所得,无论郭某与高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,其均不能善意取得、合 法占有涉案财物。遂判令向案外人李某追缴涉案赃款。
裁判要旨
1.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。是否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,应明确涉 案财物权属,有两项审查要点:一是审查案外人所占有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。二是审查案外人是否构成阻却刑事追缴的善意 取得。前者系刑事涉案财物的性质认定。对于案外人主张构成债务清偿型善意 取得的,应从主观明知、合理对价、取财方式等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 要件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追缴:(一)案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 收取的;(二)案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;(三)案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 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;(四)案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 罪活动的。
2.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程序适用。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 案外人占有未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涉案财物时,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对涉案财物权属、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该物等情况进行调查,由公诉人说明情况、出 示证据、提出处理建议,并听取被告人、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。案外人 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,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,必要时,可以通知案外 人出庭。
关联索引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279条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0条
一审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2)京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(2022年 8月1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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