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06-1-354-001]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——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11/9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6-1-354-001]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——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

关键词:刑事 容留他人吸毒罪 毒品 多次容留他人 

基本案情

2021年10月,被告人董某在抚远市某小区自己家中,使用其用矿泉水瓶、 吸管、玻璃锅自制的吸毒工具,三次容留毛某德共同吸食冰毒共计0.4克。

2022年8月5日,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。

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(2022)黑0833刑初45号刑 事判决: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  五千元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董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 留他人吸毒罪。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董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 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;董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 宽处理。

裁判要旨

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权,属行 为犯,不以牟利为要件。行为人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,符合容留 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,应予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54条、第67条第3款、第52条、第53条、第65条第1款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

一审: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(2022)黑0833刑初45号刑事判决 (2022年11月9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容留他人吸毒罪(第354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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