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11-1-349-018]范某某非法采矿案——借清理垃圾为名擅自采挖砂石对外销售行为的定性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9/13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11-1-349-018]范某某非法采矿案——借清理垃圾为名擅自采挖砂石对外销售行为的定性

关键词:刑事 非法采矿罪 清理垃圾 擅自采挖 对外销售 生态文明 

基本案情

山东省泰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20年6月至8月,被告人范某某、高 某(已判决)、冯某(已判决)、张某(已判决)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 ,在泰安市岱岳区龙湾别墅北侧场地、天平村河南岸垃圾清运施工过程中擅自 采挖砂、风化料对外销售,销赃数额共计304960元。被告人范某某系总负责人 ,高某、张某、冯某为具体实施人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 非法采矿罪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 :被告人范某某非法采矿系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临时起意,系无偿清理垃圾 ;如果构成非法采矿罪,其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5月26日,被告人范某某以泰安市某路桥工程有限  公司的名义与泰安市某经济开发区签订拆迁垃圾清运合同,免费为该经济开发区 清运垃圾。被告人范某某在清运垃圾的施工过程中,伙同高某、张某、冯某(均 已判刑)从龙湾别墅北侧的场地、天平村河南岸施工现场将垃圾清除后,在未  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地下挖出砂、风化料销售后谋利,共计销售收入  304960元,除部分用于支付施工机械、人工费用外,范某某分配给高某、冯某  、张某8000元,范某某非法占有260506.09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范某某在逃,2021年8月22日在淄博市张店区某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。范某某归案 后退交违法所得304960元。

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(2022)鲁0911刑初  27号刑事判决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二、被告人范某某违法所得280960元予以 追缴,由泰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。宣判后,被告人范某某提出上诉,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鲁09刑终166号刑事裁定,裁定驳回 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被告人范某某、高某(已判决)、冯某(已判决)、张某(已判决)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,在泰安市岱岳区龙湾别墅北侧场  地、天平村河南岸垃圾清运施工过程中擅自采挖砂、风化料对外销售,销赃数  额共计304960元,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情节  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。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逃匿,于2021年8月22日被 公安机关抓获到案,范某某亲属在泰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退  缴304960元。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积极退缴违法所得,可以依  法从轻处罚,遂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,同时对被告人范某某违法所得280960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裁判要旨

借清理垃圾为名,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实施非法采挖砂、风化料对外销售 ,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4条、第67条第3款、第343条第1款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》第2条

一审: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(2022)鲁09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(2022年 7月22日)

二审: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2)鲁09刑终166号刑事裁定(2022年9月13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非法采矿罪(第343条第1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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