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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135-001]李某、王某贷款诈骗、洗钱案——洗钱罪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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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12/26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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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4-1-135-001]李某、王某贷款诈骗、洗钱案 ——洗钱罪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标准
关键词:刑事 贷款诈骗罪 洗钱罪 情节严重
基本案情
2020年7月,被告人李某、王某获悉同案犯曾某可以为他人伪造资料骗取银 行贷款后,为牟取高额贷款中介费,伙同柳某建人将不符合申请30万元贷款的 条件,且无还款能力的朱某明、吴某华、刘某华、荀某冰等人介绍给曾某。曾 某伪造上述人员系铁路职工的工作证明和公积金流水等资料后,带领朱某明等 人到某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贷款。2020年7月24日,朱某明、吴某华各 自的30万元贷款到账后,为掩饰曾某所分得赃款的来源和去向,曾某分别操作 两人账户,将两笔90660元转入李某控制的户名为林某迪的某银行账户内,然后 由李某分两次操作该账户将分给曾某的121320元转账给曾某控制的户名为何某 的某账户内。2020年7月29日,刘某华、荀某冰各自的30万元贷款到账后,李某 、王某跟随二人去银行,从二人账户中将分给李某、王某和曾某的赃款取现,然后将其中分给曾某的121200元再次存入由李某控制的户名为林某迪的某账 户内,再由李某分三次(50000元、50000元、21200元)操作转账到曾某控制的 户名为何某的某账户内。即被告人李某通过其提供并控制的林某迪的银行账户 为曾某转移贷款诈骗犯罪所得共计242500元。被告人李某、王某被抓获归案后 ,将二人各自分得的39000元违法所得退回给了相关银行。
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(2022)赣0826刑初163号刑 事判决: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七万 元;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没有上诉 ,公诉机关没有抗诉。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被告人李某为掩饰、隐瞒他人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和 去向,提供资金账户,帮助转移赃款,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、隐瞒犯 罪所得罪,因系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处罚,以洗钱罪定罪处罚。李某帮助上游 犯罪的同案犯曾某转移贷款诈骗所得24万余元,同时考虑李某是为上游犯罪的 同案犯洗钱,其也需要对上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,其洗钱犯罪与其共同参与的 上游犯罪具有直接相关性,且被告人李某未从曾某处获得非法利益,因此可以 认定其洗钱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,尚未达到洗钱罪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,对其 洗钱犯罪仍适用第一档刑。
裁判要旨
考虑洗钱罪的洗钱数额往往比较大,如果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认定“情节 严重”的情形,容易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,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。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要提高“情节严重”的数额标准,并确立了应 采用“数额+情节”作为认定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标准。具体到本案中,对洗钱 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不仅应考虑洗钱的金额,还 应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、情节、行为人对洗钱的认知程度、洗钱的具体方式、洗钱行为对司法的妨碍程度、洗钱的获利情况、与上游犯罪人的量刑平衡等因 素综合予以认定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1条、第287条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2条
一审: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(2022)赣0826刑初163号刑事判决(2022年 12月26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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