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4-05-1-220-002]季某某抢劫、强奸案——入户抢劫案件中入户目的的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3/10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4-05-1-220-002]季某某抢劫、强奸案——入户抢劫案件中入户目的的认定

关键词:刑事 抢劫罪 强奸罪 入户目的 

基本案情

2020年10月7日14时许,被告人季某某以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目的 进入崔某某的家中,采取暴力殴打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性关系,但  因其阴茎未能勃起而未得逞。被告人季某某在此期间发现被害人崔某某腰包内  装有现金,遂通过暴力殴打方式抢劫其腰包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。

被告人季某某的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崔某某受伤。经鉴定,被害人崔某某 胸部外伤,多发肋骨骨折,构成轻伤一级;双眼挫伤,构成轻微伤。

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被民警抓获,如实供述其强奸犯罪事实,但 拒不承认存在抢劫行为。

另查明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因本案受伤在某市中心医院住院15天 ,休治42天,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,法院核定造成的物质损失 为医疗费25559.58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、护理费1930.20元、误工费4969.26元、鉴定费1563.60元、交通费200元(法院酌定),合计34972.64元。

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(2021)辽0681刑初178号刑事 附带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季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二、被告人  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34972.64元,限于本判  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。三、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  求。宣判后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提出上诉,检察院提出抗诉。辽宁省  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(2021)辽06刑终119号刑事裁定,撤  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(2021)辽0681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发回重审。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(2021)辽0681刑初515号刑事 附带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季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 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二、被告人 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34972.64元,限于本判 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。三、责令被告人季某某退赔被害人崔某某损失人民币2600元,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。四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 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经生效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季某某采取暴力方式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 其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季某某以非法目的入户后采取暴力方式 抢劫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且系入户抢劫,均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 指控的强奸、抢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季某某判决宣告之 前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季某某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,系犯 罪未遂,可以从轻处罚。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。

关于指控被告人季某某抢劫被害人2600元的事实,经查,该事实有被害人  的陈述证实,有证人证言、扣押清单和现金指认照片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  佐证,多名证人证实季某某系2020年9月初得到劳动报酬;季某某的母亲、妹妹 等多名证人证实其平常爱喝酒,挣点钱就买酒喝了;季某某的母亲证实季某某  于2020年10月1日找其要钱买酒喝,其给付季某某300元钱;证人李某某证实其  于2020年10月4日看到被害人崔某某腰包内有挺厚一叠钱;季某某的供述和证人 证言证实其从被害人家里出来后买啤酒和加油花费26元,侦查机关从季某某身  上扣押的现金为2574元,两者之和与被害人陈述的2600元相符。上述证据已形  成证据链条,可以排除合理怀疑,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的事实予以认定。

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、辩护意见依据不足,不予采 纳。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,应当赔偿 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,予以支持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 关于营养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



,不予支持。季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。 

裁判要旨认定“入户抢劫”所考察的入户目的,理论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有较 大的变化。2000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 解释》规定“入户抢劫”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进行抢劫的行为,将入户 目的限定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。2005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 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。

2016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 进一步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、财产为目的涵盖了以侵害人身为目的的入 户。本案被告人以实施强奸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,构成入户抢劫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条、第36条、第64条、第67条第3款、第69条 、第236条、第263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 〔2000〕35号)第1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 (法发〔2005〕8号)第1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 (法发〔2016〕2号)第2条

一审: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(2021)辽0681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 (2021年6月4日)

二审: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辽06刑终119号刑事裁定 (2021年9月28日)

重审: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(2021)辽0681刑初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 (2022年3月10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抢劫罪(第263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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