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库2023-04-1-279-003]李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案——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犯罪的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1/5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[案例库2023-04-1-279-003]李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案——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犯罪的认定

关键词:刑事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 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 情节严重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李某某系某网络平台旅游博主。2021年7月15日,李某某在新疆维吾 尔自治区某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,斜倚碑身摆拍,又  到某烈士墓前,面带笑容脚踩墓碑底座,用手比作“手枪”状对着烈士墓碑再  次摆拍。同日12时许,李某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,共计5000余  名微信好友可见。因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,李某某遂将该  内容删除。同日14时许,李某某为获取流量关注,再次使用其个人账号“小贤  Jayson”将照片发布至某网络平台,导致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,引发社  会公众强烈反应,造成恶劣影响。

另查明,1965年5月,某烈士陵园建设完成。2017年6月21日,某县人民政 府某烈士陵园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。2020年6月,某战士在冲突中营救战友  ,壮烈牺牲,被评定为烈士,后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。

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辩称:没有踩踏刻有烈士陵园的石碑 底座及烈士的墓碑底座,不知道用手比作“手枪”状是打枪的意思,这个手势  是其惯用拍照姿势,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诱供;朋友圈虽有5000余名微信好友  ,但屏蔽了绝大部分;今日头条审核未通过后,其将文案改为“尊敬”重新发  送,想继续表达缅怀和尊敬;其家境优越,自媒体是兴趣爱好,今日头条账号  下阅读点击量仅有几百,是他人将其发布的内容截图发布到其他平台,恶意炒  作才造成社会强烈反应和恶劣影响。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(2021)新32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判 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  十日内,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。宣判后,李某某提出上诉。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(2021)新32刑 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害英雄 烈士名誉、荣誉罪的构成要件。李某某出于个人目的,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 ,斜倚碑身,脚踩墓碑底座,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,致使亵渎烈士相关照片在网络空间内快速扩散,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,其 行为具有侮辱性,侵害了烈士的名誉和荣誉,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 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应依法惩处。

司法实践中,对“侮辱、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、荣誉 ”行为方式的认定、对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判断,是区分行为人承担民事、行政、刑事责任的重点和关键。

第一,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侮辱性特征。烈士陵园是烈士的长眠之所 ,进入者理应自觉保持庄重肃穆、行为得体。李某某在烈士陵园内满脸嬉笑踩 踏墓碑底座、斜倚碑身进行摆拍,并用手比作“手枪”状指向烈士墓碑,是对 烈士极大的不尊重,具有明显的侮辱性特征。

第二,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 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,英雄不容亵渎、先烈不容诋毁 、历史不容歪曲。李某某将带有侮辱性的照片上传微信朋友圈后,即有多名微 信好友提醒该行为不当。李某某不顾劝阻,再次将照片上传其他平台,导致照 片大规模扩散传播,形成网络热点事件,引发广大群众的强烈谴责。李某某的 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情感,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冲击,损害了社 会公共利益。

第三,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达到“情节严重”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 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 》,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,应当结合行为 方式,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,相关信息的数量、传播方式、传播范围、传播持 续时间,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、转发次数,引发的社会影响、危害后果 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必要时,可以参照适用 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 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的规定。本案属于利用信息 网络传播侮辱性照片的情形。《解释》第二条规定:“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 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‘情节 严重’:(一)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 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……”李某某将照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,其5000名 微信好友可以浏览;后又将照片上传其他网络平台,引发广泛传播,三日之内 关联信息网上曝光量过百亿次,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二名,人民日报、新 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发声。从本案侮辱性照片的传播范围、引发的社 会影响、危害后果看,足以认定达到“情节严重”。

裁判要旨

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犯罪。司法适用中,对于 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,应从行为方式、是否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等方面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。行 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,引起广泛传播,造成恶劣社会影 响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9条

一审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(2021)新3223刑初169号刑事附 带民事判决(2021年10月26日)

二审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(2021)新32刑终133号刑 事附带民事裁定(2022年1月5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(第299条之一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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