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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11-1-323-005]廖某1等盗掘古墓葬案——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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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8/15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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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11-1-323-005]廖某1等盗掘古墓葬案——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
关键词:刑事 盗掘古墓葬罪 家族古墓群 犯罪既遂
基本案情
2021年6月,被告人廖某1、卢某2、李某3伙同吴某4(在逃),经事先谋划 、商定,携带金属探测仪和铁铲等工具,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兼爱乡某村附近一古墓群进行盗掘,挖开其中一座古墓,取出瓦坛、木条等物 品。案发后经鉴定,被盗掘墓葬系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中的一座,为廖氏第六 代廖某5之墓;该墓群保存较好,形制和碑刻具有地方特点,碑文清晰,对研究 当地人口迁徙历史及民族融合等问题具有重要价值,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 动文物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(2022)桂12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廖某1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二、被告人卢某2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三、被告人李某3犯盗掘古墓葬罪,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卢某2提出上诉。广 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(2022)桂12刑终21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廖某1、卢某2、李某3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 ,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,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。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虽 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,但仍受法律保护。各被告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 ,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坏,即使没有盗得有价值的文物,亦应受到相应刑事制裁。在共同犯罪中,三被告人均系主犯。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其主动赔偿廖氏族人,有 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故一、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“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”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 文物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为限。盗掘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 、古墓葬,亦可以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28条第1款
一审: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22)桂1225刑初 33号刑事判决(2022年6月28日)
二审: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2)桂12刑终211号刑事裁 定(2022年8月1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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