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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6-1-178-003]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——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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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3/21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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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6-1-178-003]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——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
关键词:刑事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轻微暴力 主观心态 行为暴力程度
基本案情
2020年9月9日晚,被害人王某(男,殁年36岁)邀请被告人刘某、张某、杨某、刘某等人在荥阳市郑上路与塔山路交叉口某饭店吃饭并饮酒聊天。席间 ,杨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,持啤酒瓶欲殴打张某,刘某等人拦阻,引起杨 某不满。次日1时许,刘某、王某多次劝解杨某离开未果后,王某为帮杨某出气 ,拿起桌子上的陶碗,在杨某的指使下用陶碗击打刘某后枕部,致刘某头皮挫 裂出血,陶碗掉落。张某等人指责王某并发生争执,刘某上前击打王某左面部 一拳,王某躲避,刘某以拉衣领、揪头发、搂肩膀方式将王某拉回,拉扯过程 中王某失去身体控制能力向前倒下,头部着地昏迷,倒地过程中将刘某带倒。
王某经救治无效于9月19日死亡。另查明,本案案发后双方亲属达成和解,刘某 亲属代为赔偿,王某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。
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(2021)豫01刑初92号 刑事判决: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宣判后,刘某提出 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(2021)豫刑终533号刑事判 决,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刘某在无端遭受被害人王某用陶碗打击头部的 情况下,仅以拳头徒手击打王某面部一次,拉扯中王某摔倒后刘某亦未再行攻 击。综合来看,其主观上系出于造成对方身体一时疼痛以教训出气的目的,并 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组织机能的故意,客观上其行为属于手段相对克制的一般殴打行为,而不是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故意伤害行为。刘某与王某等人共同 饮酒至深夜,其间王某因大量饮酒已经长时间趴在椅背上休息,刘某应当预见 到对已经酒醉、身体防护能力下降的王某实施殴打或发生厮打可能造成严重的 危害后果,但其疏忽了对危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,实施了用拳头击打王某 及拉衣领、揪头发等行为,进而导致拉扯中王某摔倒头部着地诱发死亡,其存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。在刘某打击王某一拳之后,王某稍作抵抗即失去身体控制 能力进而摔倒头部着地,整个过程迅速、连续,且击打面部与摔倒之间往往具 有高度伴随性,应当认定刘某的击打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明显的原因力。因 此,即使限于客观情况无法评价乙醇在王某死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,鉴定意见 认为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诱发死亡也符合客观情况,刘某的过 失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罪。考虑到本案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,且存在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明显过 错、刘某构成坦白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、无法排除多因诱发死亡可能性等情 节,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区分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时 ,应当从行为人主观心态和行为暴力程度的角度,依据一般社会观念结合具体 案件场景进行综合评判。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使对方遭受一时身体疼痛或精 神上羞辱的心理,客观上仅实施了推搡、掌掴或一般性轻微暴力行为的,可以 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3条、第234条
一审: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豫01刑初92号刑事判决 (2021年10月27日)
二审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豫刑终533号刑事判决(2022年3月21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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