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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61-001】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——非法种植大麻类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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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2/23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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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61-001】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——非法种植大麻类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处理
关键词:刑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自首 认罪认罚
基本案情
2020年10月,被告人马某潮为榨油将从苏丹草籽中筛选出的大麻籽种在自 己位于张家塬乡的耕地中。2021年6月15日,张家源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巡山过程 中发现将线索移至同心县公安局。6月17日,经公安民警现场测量、统计,马某 潮种毒品原植物总面积为14684平方米,共267万株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(2021)宁0324刑 初174号刑事判决:被告人马某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宣判后,马海朝提出上诉,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(2021)宁03刑终18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、抗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马某潮非法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14684平方米,276万株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。马某潮具有自首 情节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马某潮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马某潮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毒品原植物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种植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,尚未出苗的,为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,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超 过上述最高标准的,应当认定为数量大,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。行为人同时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的,应依法从宽处罚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51条、第67条第1款
一审: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(2021)宁032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 (2021年11月26日)
二审: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宁03刑终186号刑事裁 定(2022年2月23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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