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11-1-345-001】史某某非法狩猎案——形成利益链条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3/22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11-1-345-001】史某某非法狩猎案——形成利益链条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 

关键词:刑事 非法狩猎罪 利益链条 生态环境损害 连带责任 

基本案情

2019年9月份,被告人史某某从陈某某(已判刑)处购买药鸟的药用来毒死 麻雀,被告人史某某再将毒死的500余只麻雀出售给陈某某谋利。2020年2月1日 ,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斑鸠1538只、麻雀21 000只。经某动物物种环境  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送检的20只鸟类死体中10只为麻雀、5只为山斑鸠、5只为珠颈斑鸠,均属于国家“三有”保护野生动物,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均为 300元/只。经菏泽市公安局鉴定,在送检的斑鸠、麻雀、陈某某家的面粉中均  检出呋喃丹成分。被告人史某某非法狩猎,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5万元。

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(2022)鲁1721刑初32号刑事附 带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;二、被  告人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15万元,与本院  (2020)鲁1721刑初5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。宣 判后,被告人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史某某违反狩猎法规,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 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 被告人史某某与同案行为人陈某某共同实施环境侵权行为,应当对生态环境损 失承担连带责任。

裁判要旨

从他人处购买毒药捕猎野生动物再向其售卖获利,形成利益链条,二者主观上具有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,共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,应在其 共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条第1款、第341条第2款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78条
一审: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(2022)鲁172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 (2022年3月22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非法狩猎罪(第341条第2款)
 


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:窦振东 微信 drxsf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