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4-05-1-301-002】苏州市某公司、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——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4/28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4-05-1-301-002】苏州市某公司、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——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

关键词:刑事 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 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竞合

基本案情

2020年9月11日,宁波市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人艾某及其经营的苏 州市某公司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,同年9月24日,法院将苏州市某公司的 12台机器设备保全查封。同年10月10日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  :1.苏州市某公司欠宁波市某公司货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171.7万元,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,余款于2021年11月底前分期支付;2.被告人艾某对前 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该协议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。2020年11月4日,宁波市某公司向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 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履行前述民事  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,并于同月6日作出(2020)浙0206执3150号执行裁定书 ,裁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履行付款义务。2021年3月3日,被告人艾某、苏  州市某公司与宁波市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承诺分期付款。后被执行人艾  某未如约履行,且将法院查封的12台机器设备变卖、处置,将所得款项53万元  以上挪作他用,导致该案无法执行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被告单位缴纳执行款  10万元。

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(2022)浙0206刑初  488号刑事判决:一、被告单位苏州市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,判处罚金人民 币五万元;二、被告人艾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。宣 判后,没有上诉、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单位苏州市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 而不执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;被告人艾某作为被告单 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,依法均应予惩处。公 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对被告 人艾某及被告单位均从轻处罚。被告单位已缴纳部分履行款,对被告单位及被 告人艾某均酌情从轻处罚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
裁判要旨

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,人民法院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 导致不能执行的,属于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 财产罪的竞合。对此,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,可以适用拒 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13条

一审: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(2022)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(2022年 4月28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(第313条)
 


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:窦振东 微信 drxsf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