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46】孙某某贩卖毒品案——为他人代购精神类药品的司法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8/30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6-1-356-046】孙某某贩卖毒品案——为他人代购精神类药品的司法认定   

关键词:刑事 贩卖毒品罪 代购 思诺思 精神类药品 牟利 

基本案情
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间,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在明知“思诺思 ”系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,受雇虚构失眠病症从上海市医院骗配该  药品,先后十九次加价贩卖给杨某某用作毒品吸食。2021年10月22日21时20分  许,孙某某通过杨某某介绍,在明知购毒人员王某某(化名)购买“思诺思”用作毒品吸食的情况下,仍将事先从上海市医院骗配的1盒20粒装净重2.50克 的“思诺思”药片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某酒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 某某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民警在孙某某处另查获3盒“思诺思”药片共34粒,合 计净重4.1克。经检验,上述药片均检出唑吡坦成分。案发后,上述涉案“思诺 思”已被依法查扣并收缴。到案后,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实,但在庭审中翻供。
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(2022)沪0112刑初177号刑  事判决: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  民币五千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提出上诉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 30日作出(2022)沪01刑终48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明知系毒品多次予以贩  卖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关于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  辩解、辩护意见,经查,证人杨某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,孙某某在  2021年8月28日至10月17日间,共计十九次向杨某某加价出售“思诺思”,属短 期内频繁售卖;孙某某出售的“思诺思”系从医院配得的处方药,故其应当知道“思诺思”二类精神药品的成分及治疗失眠症的用药方法,杨某某对“思诺  思”的需求明显不符合使用“思诺思”为治疗失眠症的正常行为,而孙某某明  知杨某某滥用二类精神药品成瘾,仍向杨某某出售,应认定其主观上知道使用  者购药系为吸毒。证人杨某某、王某某的证言,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与孙某某在  公安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,能够证实孙某某明知王某某向其购买“思  诺思”系为吸毒,仍向其出售。公安机关在孙某某处另查获3盒“思诺思”,说 明孙某某系备货等待购毒人下单。综合全案证据,可以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  贩卖毒品罪,且属情节严重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
裁判要旨

对于为客户代购精神类药品的行为,应当结合代购的频次、贩卖的对象、 是否加价或者变相加价、被查获的情况等,综合判断代购人员是否在主观上明 知是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而为他人代购用作毒品吸食。对于以牟利为目的,明 知他人将该类药品用作毒品吸食而为其代购的,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2条

一审: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(2022)沪011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(2022年 4月28日)

二审: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22)沪01刑终484号刑事裁定(2022年 8月30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(第347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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