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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3-1-237-001】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—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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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9/30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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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3-1-237-001】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—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
关键词:刑事 合同诈骗罪 司法查封 骗取购房款 非法占有目的
基本案情
2017年至2022年3月,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某出租屋内,通 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等网站获取他人名下企业的真实信息,后使 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注册地涉及北京市大兴区、海淀区、昌平区的营业执照和 食品经营许可证共计320余张,用于在美团、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商铺。2022年 3月28日,孙某主动投案后供述其电脑中储存的证件都是其制作的假证。经北京 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比对核实,上述证件均系伪造。
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(2022)京0115刑初738号刑 事判决:一、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二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OPPO手机一部,变价后折抵 罚金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;电脑主机一台、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张、营业执照三 张,予以没收。宣判后,孙某以一审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过重等为 由提出上诉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(2022)京02刑终323号刑事判决:一、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。二、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 了主要犯罪事实。在案证据证实,孙某主动投案后虽未准确供述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的数量,但明确表示电脑中储存的证件都是其制作的假证,经相关单位比 对核实,孙某电脑中储存的证件均系伪造。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根据从孙某电 脑中提取的假证数量,认定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,孙某当庭亦无异议,据此应认定孙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。 一审 未认定孙某具有自首情节,导致量刑过重,依法应予改判。故二审作出如上判 决。
裁判要旨
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件,不要求被告人必须对犯罪数额进 行精准供述。受记忆等因素影响,被告人主动投案后,虽未能交待准确的犯罪 数额,但通过主动交待赃款、赃物存放地点,认可系犯罪所得,属于如实供述 主要犯罪事实的表现形态,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、第280条
一审: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(2022)京0115刑初738号刑事判决(2022年 8月16日)
二审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2)京02刑终323号刑事判决(2022年 9月3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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