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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4-1-300-002】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 ——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“次数”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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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8/4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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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3-04-1-300-002】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 ——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“次数”的认定
关键词:刑事 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 次数
基本案情
2021年7月至12月,刘某(已判刑)多次至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永平村江苏某 某公司窃得铜排边角料后,分别与被告人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联系销赃。
被告人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在明知刘某向其出售的铜排边角料来路不正、 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。其中,被告人王某碗收购十七次,应承担犯罪金 额为21356元,从中非法获利700元;被告人王某甲收购五次,应承担犯罪金额 为16210元,从中非法获利450元;被告人王某兵收购十一次,应承担犯罪金额 为15535元,从中非法获利350元。
被告人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被告人王某 碗自愿退赔20000元。
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明知是犯罪 所得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王某碗、王 某甲、王某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 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王某碗退赔了 被害人部分损失,可以酌定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王某碗、王某甲、王某兵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 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据此,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六十四条及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某碗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
二、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 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三、被告人王某兵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 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四、对被告人王某碗所退赃款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;对被告人王某甲未退赃人民币450元、被告人王某兵未退赃人民币350元予以 追缴,上缴国库;对被告人王某碗自愿退赔人民币19300元,由扣押机关发还被 害人。
一审宣判后,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,检察机关亦未抗诉。判决已发生法律 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本案中,刘某存在一次盗窃二次销赃的情况,而被告 人王某碗、王某兵多为小额收赃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被告人王某碗、王某兵收 赃对应上游盗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次数分别为四次、二次,均未达到最高人民 法院《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规定的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十次以上”,不应认定情节严重,但具体收赃次数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量 刑情节。
裁判要旨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下游犯罪,应结合主观故意、犯罪构成、犯罪 客体等方面综合认定情节严重中的“次数”,并把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。
第一,基于掩饰、隐瞒的客体是犯罪所得,“次数”应以相应上游行为达 到犯罪程度为前提。从刑法体系上看,作为入罪条件的“次数”与作为情节加 重的“次数”具有完全不同的认定标准。司法解释规定十次以上应认定情节严 重,对此处情节加重的“次”应作严格认定,进行限制性理解。因掩饰、隐瞒的客体是犯罪所得,所以认定情节严重中的“次”应以相应上游行为达到犯罪 标准为前提。
第二,基于同一主观故意连续实施多起掩饰、隐瞒行为的,应认定为“一 次”。认定“次数”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产生、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 、地点等因素,客观分析、认定。被告人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犯罪的,原则上认 定“一次”。如在同一地点,同时对在场的多人收赃的;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 一地点连续多次收赃的,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多人收赃的,一般应认 定“一次”而不是多次犯罪。
第三,基于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实施掩饰、隐瞒行为的,应认定为“一次”。上游犯罪行为人对处置涉案财物具有主动性或随意性,对同一物品可以一 次性或分数十次出售。但无论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了多少次,相应实施掩饰、 隐瞒的犯罪客体只有一个,多次收赃行为实质上属于多次的不能犯,不宜片面 认定多次。
第四,基于上游犯罪以情节入罪实施掩饰、隐瞒的,应认定为“一次”。 上游犯罪以情节入罪,意味着对上游犯罪进行了整体性评价。此时,上游犯罪 等同于一个整体,可以评价为上述“第一”或“第三”规制的范围,则无论收 赃多少次在评价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次数时亦应认定为“一次”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12条
一审: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(2022)苏11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(2022年 8月4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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