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11-1-344-004】王某武等13人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—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野化放归恢复性措施的适用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12/15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11-1-344-004】王某武等13人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 益诉讼案—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野化放归恢复性措施的适用

关键词:刑事 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 生物多样性 损害赔偿 野化放归

基本案情

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等13人犯危害珍贵 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四川省 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,又向成都铁路运 输中级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于2022年2月21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,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

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12月,被告人王某武与被告人  陈某勇约定,由陈某勇负责收购野生猕猴,王某武安排被告人江某海接收。之  后,陈某勇等人分三次将收购的112只野生猕猴运至宜宾市交给江某海,江某海 根据王某武的安排将猕猴运至宜宾某公司。上述112只野生猕猴因与其饲养的人 工驯养猕猴混同,已难以分辨和追回。2021年1月31日,陈某勇等人收购46只野 生猕猴后欲运至宜宾市交给被告人江某海,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。现场  查获的46只猕猴被送到雅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养,期间死亡14只。经鉴定  ,案涉物种均为猕猴,隶属于灵长目、猴科、猕猴属,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  生动物,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/只。鉴定意见另载明:“涉案猕猴  分为三个部分:下落不明(难以分辨和追回……共112只猕猴);死亡部分共14只;存活部分共32只……下落不明和死亡部分的猕猴,永久灭失了生态价值 ,应计算寄养期间的饲养和救助救治费用、死体保存费用及动物无害化处置的 费用……存活的猕猴,建议通过合理饲养、创伤心理恢复、健康评估、检验检疫,种群结构评估以及野化训练,选择合适的放生地点放归自然……下落不明 112只的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为1120000元;死亡14只的生态服务和生物 多样性损失为140000元、饲养救治费为49434.75元、死体保存费为49434.75元、无害化处置费2100元;存活32只的放归实施费992000元、饲养救治费 402744元、放归恢复方案费35000元,以上合计2750180.75元…… ”

审理期间,某鉴定机构出具了《涉案猕猴存活部分的放归恢复方案》,对 存活猕猴的野化放归提出了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,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专 家意见,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放归恢复方案进行了评估,认为放归程序科学 ,具有可操作性。

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(2022)川71刑初1号判 决:判处王某武等1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,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  不等;被告王某武、江某海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  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武等4人连带 赔偿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、饲养救治费、死体保存费、无害化处理费,以及对32只存活猕猴进行野化放归产生的放归实施费、放归恢复方案设计费  、惩罚性赔偿、鉴定费等,共计3395180.75元;被告杨某等9人分别按照各自参 与共同侵权造成生态损害、生态修复、鉴定费等数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(2022)川刑终356号刑事附带民事 生效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、科学和社会价 值,对于维持生态平衡、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。猕猴被列入《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,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根据《中华人 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六条的规定,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 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,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”。被告人王某武等13人的行为 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,触犯刑律,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 野生动物罪;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武等13人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 行为,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,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,还破坏生态链条,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,除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外,还应对因 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导致的生物多样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对野生动物数量和种 群的减少而导致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承担修复责任。同时综合考虑专家意 见、鉴定意见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,考虑到猕猴经野化训练后放归种群恢复的 可行性,在判决中明确涉案死体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、存活野生动物野化训练 后放归等具体恢复性措施,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分别按照各自参与共 同侵权造成生态损害、生态修复、鉴定费等数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王某 武、江某海作为实验动物经营企业工作人员,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,依法可 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 日起从事相关职业。

裁判要旨

人民法院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,应当结合涉案野生动物的不同状况 ,确定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。对于存活且符合放归条件的野 生动物,优先采取野化放归方式修复生态环境,由侵权人承担相关饲养救治、 放归实施等费用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1条第1款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34条、第1235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6条第1款、第21条、第26条第2款、 第27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第3条、第42条第1款、第52条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

一审: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(2022)川7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 决(2022年8月3日)
二审: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2)川刑终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 (2022年12月15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(第341条第1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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