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2-1-182-014】文某强奸案——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2/24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2-1-182-014】文某强奸案——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

关键词:刑事 强奸罪 婚外两性关系 违背妇女意志 

基本案情

2018年七八月,被告人文某(已婚)与被害人张某(女)发展为情人关系  ,文某陆续给予张某钱款使用。文某的妻子余某发现文某、张某的婚外两性关  系后,于2020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钱款。同年12月,人民  法院判决张某向余某返还14万余元。2021年1月11日上午,文某到江西省进贤县 某小区张某家中。在张某要求文某解决返还余某钱款之事时,文某抓住张某双  手,脱掉张某衣服,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。尔后,张某抓打文某,文某亦  殴打张某脸部等处。文某、张某先后拨打电话报警。案发后,文某主动向公安  机关投案;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。

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(2021)赣0124刑初314号刑事 判决,认定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宣判后,在 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婚外两性关系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 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。经查,依现有证据,可以认定被告人文某违背被害人张 某意志,强行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构成强奸罪。具体理由有:

一是,据张某陈述,文某于案发当日到其家,抓住其手部、将其控制,脱 掉其裤子,其用右手拉住内裤时又被文某撕掉内裤,反抗未果后文某强行与其 发生了性关系,事后其抓打文某并报警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、 检查笔录显示,张某的右手腕关节外侧见皮下出血,左手掌和手背处见擦挫伤,张某的内裤臀部位置呈破损状,与张某陈述的手被控制、内裤被撕掉的情节 印证。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文某违背张某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,文某关于张某系 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。

二是,文某、张某对案发时二人是否已结束情人关系有不同说法,文某称 此时二人仍是情人关系,张某则称二人已结束情人关系三月有余。即便如文某 所言,文某、张某之间也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,二人相互不承担婚 姻附加的性义务,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。同时,尽管 文某、张某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,具有不法性,但并 不影响张某享有性自主权。

综上,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据其犯罪行为及自首、取得被害 人谅解等情节,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
裁判要旨

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,具有不法性,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 害妇女的性自主权。因此,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,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 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可构成强奸罪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第1款

一审: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(2021)赣012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(2022年 2月24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强奸罪(第236条第1,2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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