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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4-04-1-179-015]张某连故意伤害案——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暴力致人死亡情节的量刑把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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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3/7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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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4-04-1-179-015]张某连故意伤害案——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暴力致人死亡情节的量刑把握
关键词:刑事 故意伤害罪 一般暴力 致人死亡 量刑
基本案情
2021年2月16日20时许,被害人杨某萍酒后到安徽省淮南市某歌吧找其前女 友刘某,后在歌吧辱骂刘某。被告人张某连(该歌吧老板孙某琴的男友)上前 劝阻,与杨某萍发生冲突。二人厮打过程中,张某连右拳击中杨某萍面部,致 杨某萍后脑着地。杨某萍倒地后,张某连又持拖鞋朝杨某萍脸上打了一下,后 双方被人拉开。杨某萍自行离开该歌吧,遇见邻居孙某勇、刘某柱。孙某勇、刘某柱将杨某萍送回家,交给杨某萍的母亲刘某翠照顾。杨某萍在家出现头疼 、呕吐症状,后上床休息。次日上午7时许,刘某翠发现杨某萍在家中死亡。经 鉴定,杨某萍系脑后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。事发后,张某 连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(2021)皖04刑初18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张某连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;被告 人张某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翠、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。宣判 后,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,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翠、刘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(2021)皖刑终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,驳回检察机关 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,维持原判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办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,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 区别对待,做到宽严有据,罚当其罪。对于严重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或者 具有法定、酌定从重处罚情节,以及主观恶性深、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,应当依法从严惩处,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,实现遏制犯罪、预 防犯罪的目的。对于一般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,在对被告人确定刑罚 的时候,除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外,还应综合分析案件起因、犯罪性质、被 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,避免仅以被害人死亡结果为由,简单地对 被告人一律判处重刑。
具体来说,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量刑,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综合分析把握:从侵害对象、作案工具、犯罪手段等方面准确区分被告人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类型;从案件起因、犯罪动机、客观行为 等方面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;从法律规定、量刑规范方面 准确把握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刑罚适用;从赔偿谅解方面正确处理被害方 态度对量刑的影响。本案中,张某连因琐事与杨某萍发生冲突,在厮打中持右 拳击中杨某萍面部,杨某萍后脑着地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,张某连行为属于 一般暴力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犯罪。综合案件起因、犯罪过程、被害人死亡原 因、被告人事发前后表现等因素分析,张某连的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与被害人 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但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、人身危险性不大,对其 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适用的刑罚。案发后,张某连投案自首,认 罪悔罪,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。综上,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连犯罪 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认为原判对张某连判处的 刑罚及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并无明显不当,作出如上裁判。
裁判要旨
1.办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,应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,既要防止 在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下无限加重,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而法外从宽,做 到宽严有据,罚当其罪。
2.对于一般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,在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时候,除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外,还应综合分析案件起因、犯罪性质、被告人主 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,避免仅以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未能达成赔 偿谅解协议等为由,简单地对被告人一律判处重刑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、第67条、第36条
一审: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皖04刑初1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(2021年9月13日)
二审: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皖刑终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(2022年3月7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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