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6-1-182-002]张某强奸、猥亵儿童案——多次性侵多名幼女案件的量刑把握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5/30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6-1-182-002]张某强奸、猥亵儿童案——多次性侵多名幼女案件的量刑把握 

关键词:刑事 强奸罪 猥亵儿童罪 上诉不加刑 补充起诉 

基本案情

2017年至2020年期间,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租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升街  西二巷6号出租屋靠近某小学校的便利条件,以玩手机、看电视、给零花钱等手 段,引诱被害人文某甲、文某乙、符某、卢某、朱某、文某丙等在校小学生到  其家中,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行为,直至2020年3月24日被抓获。具体犯罪事实 如下:1.2018年至2020年期间,张某引诱文某甲(时年9周岁)到其出租屋,多 次奸淫文某甲,另还多次抚摸文某甲身体及隐私部位。2.2017年至2020年期间  ,张某引诱文某乙(时年8周岁)到其出租屋里,多次抚摸文某乙身体。2020年 3月中旬的一天,张某在其卧室里对文某乙实施奸淫。3.2018年至2020年期间,张某引诱符某(时年9周岁)到其出租屋,多次抚摸符某隐私部位,另外还多 次强行奸淫符某。4.2018年至2020年间,张某引诱文某丙(时年10周岁)到其 出租屋,多次强行奸淫文某丙。5.2018年至2020年期间,张某引诱卢某(时年 8周岁)到其家中,其中两次张某用手指抚摸、插入卢某身体隐私部位。

6.2018年至2020年期间,张某引诱朱某(时年9周岁)到其出租屋,多次抚摸朱 某身体隐私部位。

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(2020)琼97刑初231号刑 事判决: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;犯  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  年。宣判后,张某提出上诉,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(2021)琼刑终74号刑事裁定,以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,裁定撤销原 判,发回重审。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,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 补充指控被告人张某部分强奸犯罪事实。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(2021)琼97刑初91号刑事判决: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,判处死刑  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 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张某提出上诉。海 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以(2021)琼刑终313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 诉,维持原判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、猥亵儿童罪,应依 法并罚。关于张某所提被害人虚假陈述、其受刑讯逼供的辩解,经查,第一,张某强奸、猥亵的事实有六名被害人的陈述直接予以证明,该六名被害人关 于被强奸、猥亵的地点、过程、细节等陈述,与其年龄、认知水平相符,真实 可信。各被害人的陈述,能够相互印证她们前往张某家中及被性侵、猥亵的事 实,也与多名证人的证言、辨认笔录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证实六 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。张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满足性欲购买壮阳药,以给 零花钱、玩手机等手段引诱多名幼女到其出租屋,以及实施强奸、猥亵行为的 地点、过程等犯罪细节,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。张某关于被害人陈述虚假 的辩解不能成立。第二,关于张某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,并称吉某、吴某慧、 张某乙等人可以证实,检察院二审提交的证据证实没有查询到名叫吉某的在押 人员,且吴某慧、张某乙在东方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时并未看到公安机 关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。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始终未提及其受到刑讯逼供,在被 移交看守所羁押时张某也否认其入所前曾受伤,张某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,翻 供称未强奸被害人,但未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,亦未对其翻供 作出合理解释,不予支持。在案证据相互印证,认定张某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 行为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。张某多次对四名不满14周岁的 在校小学生实施强奸犯罪,还多次猥亵五名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,应依法 从重处罚。张某犯罪性质恶劣,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。故法院依法作 出上述裁判。

裁判要旨

对于性侵犯罪案件,一审量刑明显偏轻,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,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,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,在检察机关补充 起诉的情况下,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,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  ,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、第237条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37条

一审: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0)琼97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 (2020年12月22日)

二审: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琼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(2021年3月 23日)
重审一审: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1)琼97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 (2021年11月4日)

重审二审: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琼刑终313号刑事裁定书(2022年 5月30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强奸罪(第236条第1,2款)猥亵儿童罪(第237条第3款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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