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库2023-06-1-182-004]赵某甲强奸案——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的事实认定

 

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  施行日期:2022/1/12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【案例库2023-06-1-182-004]赵某甲强奸案——性侵未成年家庭成员案件的事实认定 

关键词:刑事 强奸罪 家庭成员 监管 未成年人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(女,时年13岁)系继父女关系。2015年1月 26日赵某甲与赵某乙之母郑某某登记结婚,后赵某甲与郑某某、赵某乙共同生  活。自赵某乙小学五、六年级起,赵某甲利用郑某某出差等机会,长期多次在  其居住的昆明市官渡区某园XXXX室房间内对赵某乙实施性侵。2020年10月6日晚 ,郑某某知情后报警;后赵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当晚经检查,结果显  示赵某乙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。

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(2021)云01刑初93号刑 事判决:被告人赵某甲犯强奸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  ,被告人赵某甲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(2021)云刑 终106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已生效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被告人赵某甲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赵某乙,且 情节恶劣;赵某甲作为赵某乙的继父与赵某乙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,其长期 、多次利用监护、教养关系对赵某乙实施强奸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强奸 罪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。 针对赵某甲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在案的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 、证人证言、医疗资料等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,证实赵某甲对被害人实施强 奸的犯罪事实,故赵某甲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故法院依 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
裁判要旨

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,审理机关应当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反 复对照从而确认案件事实。此类案件中,普遍存在由于犯罪时间久远、原始证 据灭失等不利因素,故审判人员可以从案件来源是否真实、侦破过程是否自然 、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及认知水平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、被害人被侵 犯后性情及生活习惯有无变化、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无反常等角度入手 ,结合案件背景、案情发展脉络等,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。

关联索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第2款、第3款

一审: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云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 (2021年9月17日)

二审: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云刑终1069号刑事裁定(2022年1月 12日)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强奸罪(第236条第1,2款)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(第236条之一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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