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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4-02-1-183-001]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——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“自愿 ”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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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12/1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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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库2024-02-1-183-001]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——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“自愿 ”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
关键词:刑事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未成年人 特殊职责 校外培训 教师 从业禁止
基本案情
被告人朱某凡系某校外培训机构老师。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,朱某 凡对被害人王某某(系化名,女,时年15岁)进行校外补习。2021年11月,朱 某凡在补习期间以关心、安慰为由多次对王某某实施摸头、捏脸、亲脸、亲嘴 巴、拥抱等行为。2022年2月至5月期间,朱某凡在明知王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,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某酒店房间、吴兴区某居民楼培 训地点多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。
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(2022)浙05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朱某凡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;禁止朱某凡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 上诉、抗诉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被告人朱某凡系培训机构老师,与被害人王某某已形 成稳定的师生关系,对王某某负有特殊职责,其明知王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,仍与王某某“自愿”发生性关系,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。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。
裁判要旨
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以负有照护职责人 员性侵罪论处,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上述负有特殊职责的 人员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应认定强奸罪,并从重处罚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之一
一审: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(2022)浙05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 (2022年12月1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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