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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6-1-365-002]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——行为人“被动漏罪”情形下数罪并罚条款的适用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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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:2022/1/14 整理者:窦振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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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库2023-06-1-365-002]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——行为人“被动漏罪”情形下数罪并罚条款的适用认定
关键词: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动漏罪 发现 数罪并罚
基本案情
2017年3月至5月间,被告人朱某多次在其当时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海光新村 36幢106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、王某、金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(冰毒 )。
1.2017年3、4月某日,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、金某某 吸食甲基苯丙胺。
2.2017年4月左右的某日,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甲 基苯丙胺。
3.2017年5月中下旬某日,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吸食甲 基苯丙胺。
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另查明,被告人朱某于 2017年6月在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侦查期间,曾交代其容留金某某 、刘某、王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,并提供相关吸毒人员的联系方式。在本案 审理期间,被告人朱某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,并主动将2017年12月15日因犯 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至法院。
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(2021)苏12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: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 民币三千元,与前罪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未提出上诉,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对被告人朱某适用数罪并罚 。刑法第七十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判决宣告以后,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漏罪,因此“发现”的时间点决定了本案被告人能否享有合并处罚所获得 较轻刑罚的诉讼利益。本案中,被告人朱某在前罪归案后就已经交代了本次公 诉机关指控的三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,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被立案追诉 或补充起诉,前罪执行完毕的四年后再次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,如机械的采 用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间”为判断漏罪发现的标准,则本案被告人朱某则 不符合漏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,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朱某在前罪供诉中均能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保持稳定的供述内容,可见此案漏罪的发生是由于其他客 观因素而导致的被告人“被动”归案,因此采用了结合发现、确认犯罪事实或 者犯罪嫌疑人的整体动态过程作为判断漏罪产生的标准,认为被告人朱某不应 当承担“被动漏罪”所带来的刑罚不利后果。综上,被告人朱某为他人吸食毒 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朱某从轻处 罚并适用数罪并罚之意见,对被告人朱某适用数罪并罚。并结合被告人朱某具 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主动预缴罚金、前科劣迹等法定或酌情从轻、从重处罚的 情节,遂作出一审生效判决。
裁判要旨
1.刑法第70条“发现漏罪”的理解要以行为人主客观表现及确认犯罪事实 的整体动态过程为标准。 “发现漏罪”不应仅以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时间作为 判断是否成立漏罪的唯一标准,而是应当以发现、确认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 动态过程作为漏罪成立的条件,既可以选择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指向、确 认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发现时间点,也可以结合行为人如实供述、认罪悔罪的主 客观表现内容为漏罪应当发现的时间点。这样既符合法律的文义解释,又能最 大程度减少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因素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,有利于实现刑罚价 值的平衡。
2.刑法第70条的“漏罪”应当区分案件的特有背景,对于被告人已作全面 如实供述但未被立案追诉的“被动漏罪”情形下,应当将漏罪所发生的时间点 往前追溯到前罪阶段,即使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,也不应剥夺其适用数罪并 罚获得较轻刑罚的诉讼利益,才能真正实现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即罚的合并,而非罪的合并,同时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。
关联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9条、第70条
一审: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(2021)苏12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 (2022年1月14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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