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第1586号]何某某、王某某绑架案----绑架杀害被害人后,再以被害人生命相要挟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(原文待上传!!!!)

 

发布部门: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第139辑  施行日期:2024/6/1    整理者:窦振东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[第1586号]何某某、王某某绑架案----绑架杀害被害人后,再以被害人生命相要挟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 

(一、决定定性的关键在于绑架犯意产生的时间节点,而不是杀人行为和勒索财物的先后顺序:

1.对于以索财为目的绑架被害人,先杀人后索财的行为,应定绑架一罪。
2.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和动机先行杀害被害人,再临时起意谎称绑架了被害人而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,因杀人行为与索财行为没有必然的关联性,应当实事求是评价为两罪。
二、刑法对“杀害被绑架人”这一加重情节没有限定时间节点,既包括行为人勒索财物未得逞或得逞后杀害被害人的“撕票”行为,也包括在绑架过程中为排除反抗而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,还包括在联系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之前即杀人的情形。)



 

   本法涉及的罪名:绑架罪(第239条)故意杀人罪(第232条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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